1. 深圳有百姓調解嗎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矛盾糾紛發生了很多新變化,主要體現在矛盾糾紛主體多元化、類型更加多樣、調解難度加大三個方面。」在4月28日上午深圳司法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過去人民調解矛盾糾紛的主體主要是老百姓個人之間的矛盾,現在大量個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矛盾不斷增多。同時,以往糾紛主要表現在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房屋宅基地等方面。現在,則呈現出專業性、行業性等特點。此外,過去的矛盾糾紛基本通過講情理的方式進行調解。如今,有很多法律糾紛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呈現出量多、標的額大等特點。
那麼,面對新時代的新情況,人民調解工作應該如何有效開展呢?對此,劉振宇認為,這需要人民調解員不斷提高專業素質能力,具有與處理復雜矛盾糾紛相適應的政策水平、法律素養和知識儲備。人民調解工作要本著群眾的事群眾辦、依靠群眾,就地解決矛盾不上交,真正在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劉振宇具體介紹說,「面對新時代矛盾糾紛出現的新變化、新特點,首先,我們要堅持發展「楓橋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變化、新任務,把「楓橋經驗」精神貫穿人民調解工作始終,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根本遵循,在新形勢下不斷發展創新。與此同時,要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認真落實好《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提高調解員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職業道德和調解技能。三是進一步完善調解體制機制。充分運用並完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的工作機制,在不同類型的調解組織之間要建立聯調聯動聯防機制。四是要准確把握新時代矛盾糾紛的規律和特點。在總結以往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基礎上,進一步創新方式方法,以適應新時代的需要,讓廣大人民群眾能夠得到更快捷、更普惠、更優質的調解服務。」
2. 如何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1、強化業務培訓,用知識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2、注重人才庫建設,優回化人員結構來提答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3、組織開展音像教學,通過模擬案例調處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4、參與民事審判旁聽,從觀摩中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5、深入基層一線調研,用實踐來提高專職調解員的調解技巧和方法。
3. 談談在實生活中如何運用法律正確處理領里糾紛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有一個和諧穩定、鄰里和睦相處的社會環境。而要創造這么一個環境,除了對農民進行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要做好人民調解。通過人民調解化解各類矛盾。人民調解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凸現,利益主體多元化,人民調解工作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偉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賦予了非同尋常的歷史和現實意義。人民調解工作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方面。在社會生活中,通過人民調解,糾紛當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的前提下。互相諒解,自己解決矛盾糾紛,防止人民內部矛盾,是實現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要求。人民調解把大量民間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即方便群眾,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又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人民調解還通過調解糾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生動的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道德,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和道德水平,符合先進文化發展的要求。
我國現行的人民調解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繼承和發揚我國民間調解的歷史傳統,經歷了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不斷完善和發展起來的一項重要的民主法律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做出了突出貢獻,在國際上享有「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的美譽。調解作為一種訴訟程序之外解決社會糾紛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國司法界的高度重視。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學習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並結合他們本國的歷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發展。如挪威制定了《糾紛解決法》、日本頒布了《民事調解法》、美國制定了《解決糾紛法》,歐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適用於歐盟各國的《糾紛解決法》。由此可見,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已成為許多國家認同的較好方法之一,成為當今各國司法改革的一種趨勢。
歷經幾千年,中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人與人之間發生的民間糾紛依然存在,而且糾紛的特點更具有廣泛性、復雜性和潛伏性。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這些糾紛,有利於化解矛盾,增進團結,共建和諧,減少上訪及刑事犯罪,從而能夠起到維護社會穩定、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作用,才能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1963年,諸暨市楓橋鎮創建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少捕人,治安好」的楓橋經驗。毛澤東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經過43年的試點、推廣,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新時期楓橋經驗,其內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就地解決。因此,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
人與人之間,特別是農村的鄰里之間在生活、生產和工作當中沒有矛盾、不發生糾紛是不現實的,發生了矛盾和糾紛也並不可怕。關鍵是要通過調解,互相諒解,求和,化解矛盾,促進團結。
× 村一位近80歲的老婦陳某,早年喪偶,生有三個兒子,在成家後各自單過,他們關系可謂是:一家親人,四方鄰里。後因涉及拆遷,三個兒子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贍養問題發生糾紛。村調委會和街道司法所多次調解未果,雙方當事人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調解人員總是笑著對他們說「打官司是你們的權利,我們無權干擾,不管你們是通過調解,還是訴訟,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母子、弟兄對簿公堂,今後見面還有笑臉嗎?老人多次來鄉司法所,村調解主任總是陪扶進來,司法所的同志一邊端水泡茶,一邊說理勸導,經過街道、村二級調解人員耐心細致地做工作,他們終於感動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難解的家庭糾紛,二級調解組織先後調解了近10次,經過1個半月,終於圓滿解決,弟兄幾個兩次到調解員家上門致謝。
****同志指出:「依法治國要與依德治國相結合」,依德治國就是要以講道德、講文明、講團結、講和氣的氛圍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但是近年來,某些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為了減少信訪案件和重復、越級上訪量,確保考核不扣分,烏紗不受潮,存在著一個誤區,在調處糾紛、處理農民各類信訪上訪和群體性事件中往往是採取簡單化和有意識地把糾紛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引導他們對簿公堂,當然從工作程序上來講也是合法的,同時也履行了職責,但仔細想想,農村鄰居兩家,或兄弟兩個、或父子兩代、或同宗親友為了一道牆、一間房、一塊地發生糾紛而對簿公堂,家裡放著一份判決書,那可要傷害多少人的心,結多少年的冤。
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時常需要嘔心瀝血。今年六月四日下午四點,「叮鈴鈴」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響起,正在值班的古城司法所趙允輝同志拿起電話。原來是水海村村支書趙開厚打來的,「你們司法所快來人,我村水東組趙東喜放火燒麥茬燒死趙開葉家1000棵楊樹苗,眼看就要發生流血事件,你們快來。」趙允輝掛上電話向劉繼紅所長簡要地匯報一下,兩人騎摩托車迅速趕往現場。雙方糾集各自家族幾十人在現場吵吵嚷嚷,劍拔弩張,眼看一場械鬥就要發生。劉所長一下摩托車就大聲喊:「大家千萬不要干傻事,法律是公正的、也是無情的,觸犯法律要受到制裁的,你們雙方要相信,司法所是會公正地處理這起糾紛的!」看到雙方情緒穩定下來,司法所同志經過了解才知,原來趙東喜與趙開葉兩戶是同村鄰居,雙方在本小組南有一塊名叫「金地」的承包地是相連的,趙東喜種的是小麥,趙開葉育的意楊樹苗。趙東喜用大型聯合收割機收的小麥,由於麥茬較深,就放火燒麥茬。由於突然起風,火借風勢,兩三米的火苗飛竄,救不下來,燒毀了相鄰地界趙開葉的意楊樹苗,造成1000多棵樹苗受損。一個要賠,一個不願賠,雙方家族人員又摻合進來,人多嘴雜,矛盾越來越大!司法所同志及時收集證據,又找來村幹部及雙方信得過的家族代表,陪著司法所劉繼紅、趙允輝兩位同志到地里一棵一顆核對損毀的小樹苗數字。由於樹苗地密不透風,人在樹苗地一時就汗流浹背。兩人沒有說一句怨言,認真核對出的數字,1382棵。劉所長又通知來林業站技術員張來權。張來權核出了具體的錢款數。通過深入細致地做雙方的思想工作,雙方自願達成了損害賠償協議。雙方簽好字已是夜裡十一點了。第二天,司法所的兩位同志又騎車到現場回訪,看到雙方和好如初。趙東喜正用抽水機從機井裡抽水幫趙開葉澆地呢。雙方看到他們,都趕緊跑過來,一把握住劉所長的手說:「謝謝你們了,沒有你們及時感到,我們兩家早就家敗了。」
實踐證明:人民調解在調解矛盾糾紛、融洽社會關系、打造社會主義新農村法治機制,發揮了獨特作用。它與「對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後遺症小」的優勢,符合我國民間長期形成的「無訟為貴、和為貴」追求和諧的社會心理和民族傳統,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歡迎。
那麼如何才能做好農村的人民調解工作呢?
一是要提高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人民調解制度始於1954年,1982年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9年國務院出台了《人民調解解委員會組織條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認定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合同。歷經幾代人的努力,人民調解制度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人民調解工作,必須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及時處理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群體性事件,消除阻礙改革發展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人民調解在保障農村社會穩定、創造濃厚的法治氛圍、營造融洽的社會關系、提高公民道德素質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也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新農村的具體要求。所以,必須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來進一步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
二是要鞏固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根據國務院《人民調解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局限於村、居和鄉鎮街道建立。而目前村、居和鄉鎮街道建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基本上沒有專職調解員,大部分調解員都是村、居和鄉鎮街道的幹部兼任。一些企業和市場建立的人民調解組織,由於多方面因素不能發揮人民調解的功能作用。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調解組織都是掛牌調委會,名存實亡。因此,鞏固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村、居和鄉鎮街道的人民調解組織要設立專職調解員,村、居小組和企業、市場一般以建立調解小組和設立調解聯絡員為妥。
三是要建立人民調解聯席會議制度。目前運行的調解機制大部分是糾紛當事人上門請求調解,在一定程度上,工作程序還存在著被動狀態。為此,鄉鎮街道應建立人民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本轄區的不穩定因素和矛盾糾紛進行排摸、梳理、分流,並通過聯席會議研究調解方案,其中:重特大事件提交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落實專職調解員調解;可能發生的預見性事件,由村、居調解組織進一步排摸,把握深層次信息,提出化解矛盾意見,為上級決策發揮參謀作用;一般性的糾紛,由村調解組織、村民小組、企業、市場調解小組或調解聯絡員調處解決。
四是要建立橫向聯合調解機制。農村的一些糾紛除了本村、本組鄰里之間發生的以外,還有一些糾份一方當事人涉及外村、外鄉鎮或本轄區以外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這些異地糾紛往往比較疑難和復雜,也容易引發越級上訪和重復上訪。因此,要建立橫向聯合調解機制,糾紛發生後立即啟動聯合調解機制,分別向雙方當事人宣傳法律和做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及時化解矛盾。
五是要提高調解員素質,樹立為民服務宗旨。素質偏低是目前調解組織、調解人員普遍存在的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基層的各類矛盾糾紛、信訪、上訪和群體性事件也明顯增多,而且具有更廣泛性、復雜性和潛伏性。提高調解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提高為民服務的質量,是形勢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眾的需要,只有懂政治,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才能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較高政策水平,才能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只有懂法律,有較豐富的法律知識,才能用法律、法規處理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和群體性事件。所以要加強學習,積極組織各種業務培訓,提高為民服務質量和調處各類糾紛的本領。
六是要落實調解經費,加強硬體建設。目前,調解經費不足、硬體設施簡陋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了農村的調解工作。因此,基層政府要確保調解經費的落實,有條件地配備傳真機、電腦、攝像機、數碼相機等基本設施。同時還要制定激勵措施,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的積極性,把農村的人民調解工作做好做實。
4. 除了楓橋經驗以外還有什麼經驗
還有材料經驗,來自黨政軍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表彰先進、傳播事跡、交流和推廣各種經驗所寫的文字材料。是黨政軍機關應用材料寫作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一種文體。用於大會發言、表彰評比、宣傳印發或以文件形式轉發。經驗材料寫作屬於應用寫作范疇。
我們雖然難以像毛澤東這樣把過渡句寫得天衣無縫,但應盡量力求自然,如「雖然取得了成績,但還要繼續努力。一要,二要」等,就屬於自然過渡。
切題的技巧。從哪裡下筆,進入題目,也是有技巧的。這方面可分為:由現實問題切題;由思想認識切題;由實踐啟示切題;由情況介紹切題。
5. 關於民事訴訟法調解制度的幾個問題急急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8月31日通過並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正案》)則有四處關於調解制度的規定:增設「訴前調解和庭前調解」兩司法調解制度,將「人民調解制度」與《人民調解法》配套,分別轉為適用《人民調解法》和增設「確認調解協議」程序。具體內容是:
一是刪去了第16條(原條文內容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如有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二是在修改為第121條(原第110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22條,即增設了「訴前調解」制度:(增加條文內容為: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三是在修改為第132條(原第119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33條,即增加了受理後分別處理的規定。其中增加條文的第(二)項內容為:「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作為增設的第122條關於訴前調解制度的補充,即又增設了「庭前調解」制度。
四是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的第五節後增加一節為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增加條文內容為:第194條: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第195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濟南等一家法律顧問李榮凱
李主任還在交警隊、岔路街、等地設有法律咨詢、調解崗位。
7. 接訪工作經驗做法
第一時刻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州一名信訪接待人員,千萬要端正自己的姿態,第二,把我解放中的細節重要,如對方怒氣沖沖的潛在投訴的情況,你需要的不是和對他對著干,第三做好來訪記錄,認真傾聽對方反映的訴求,做好來訪人信息,聯系方式,入職投訴的時間點,也是男人清醒的地方訴求並適當的答復座位,適當的答復是只無錫上機刺激,應當長結石。
8. 為什麼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1963年,浙江諸暨幹部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回解決,實現捕人少答、治安好」的「楓橋經驗」。50多年來,「楓橋經驗」不斷創新發展,展現出歷久彌新的時代魅力。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提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進入新時代,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需要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訪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楓橋經驗」作為我們黨領導人民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方面創造的寶貴經驗和有效機制,必須堅持、發展並不斷賦予新的時代內涵,使之永葆生機與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