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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工作經驗

發布時間:2021-02-01 00:43:15

A. 淺談人大如何密切聯系群眾

一、把體現民意取向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根本。人大的權力來源於人民。如何更加充分地體現人民意志、更加真實地反映人民要求,不僅是人大工作的職責,也是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科學選題,問需於民。改變過去「關起門」來定議題的辦法,採取問卷調查、走訪座談、實地調研等方式,認真聽取群眾意見,真正把群眾反映突出、意見較大、帶有共性的問題吸納上來。要開門議政,問計於民。進一步拓寬群眾直接參與人大工作的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工作計劃,邀請公民旁聽常委會會議,在視察、檢查等活動中邀請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群眾代表參加,請他們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見和建議,實現公眾對人大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參與。要公開透明,接受監督。增強人大履職的透明度,在新聞媒體上開辦人大工作宣傳欄,豐富和完善人大網站信息發布的范圍,自覺把人大工作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二、把依法有效履職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關鍵。人大工作的本質,就是替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如何通過更加有效地履職,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正是人大工作密切聯系群眾的價值所在。要突出一個「准」字。堅持發展與民生並重,不僅要高度重視事關發展的重點項目建設、城市發展規劃等工作,還要持續關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使人大工作與發展大局緊緊相扣,與群眾呼聲息息相應。要抓好一個「實」字。堅持依法履職與跟蹤問效並重,對那些經濟社會發展中推進難度較大、群眾關注度較高的工作和問題,綜合運用調研、視察、執法檢查等工作方式,適時啟用詢問等監督手段,讓群眾看到變化,見到實效,得到實惠。要突出一個「新」字。堅持實踐與創新並重,針對影響工作實效和薄弱環節、群眾滿意度不高的工作方式,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進一步探索更加切合人大制度本質要求,更加順應群眾意願,更具活力和成效的履職方式。
三、把充分發揮代表作用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核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實踐,其實質就是密切聯系群眾、著力為人民服務的過程。推進信息公開,讓代表真正融入群眾中去。實行代表信息公開,採取發放代表聯系卡、開展代表進社區進農村活動、組織代表與群眾見面座談等多種方式,使代表深入了解群眾的所思所盼所想。抓好建議辦理,讓代表說話管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一段時期群眾呼聲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建議辦得好不好,落得實不實,不僅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也是檢驗代表履職成效的重要標尺。要抓督辦,重視那些正在解決的、需跨年度才能落實的意見建議的跟蹤回訪;要敢問責,制定出台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辦法和問責制度;要建機制,著力構建人大、政府、承辦部門和人大代表多方聯運和合力督辦工作機制,通過辦中跟蹤督促、辦後追蹤問效這樣一個完整的工作鏈條,使代表建議落到實處,有始有終。積極搭建平台,讓代表履職的渠道更便捷。加強對代表小組的聯系指導,積極搭建代表履職的新載體,每年不定期組織人大代表、就事關全區工作大局的重大問題和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約見「一府兩院」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活動。

B. 如何處理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過程中收集的意見建議

(一)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對於人民群眾提出的意見和要求,要認真內研究整理,根容據實際情況,以多種方式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或者向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反映,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人民群眾反饋。問題暫時不能解決的,要向人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二)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眾提出的意見和要求,可以結合審議相關議案和報告,以審議意見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形成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依照法律規定提出。
(三)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分析處理工作機制,協助代表梳理分析人民群眾反映的意見和要求,為代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
(四)有關機關、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與代表的聯系溝通,切實提高辦理實效,推動解決突出問題,並在法定期限內答復代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屬於社會關切的,還應當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公開。

C. 人大代表怎樣做到密切聯系群眾

人大代表要做到密切聯系群眾
需要到群眾中去
了解群眾的切實需求

D. 如何讓人大代表密切聯系群眾

我們的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中間,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我們的人大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崗位,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憲法法律的貫徹實施情況體會最深刻,對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了解最深入。

從委員長的講話中,我們知道人大代表原來就生活在人民的中間,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對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了解最深入。

我感到困惑的是,除了在各級人大會議期間,能從電視新聞報道中看到代表們的身影,在平時為何總難以見到人大代表們呢?是人大代表工作太忙了?還是在茫茫人海中我們沒有把人家認出來?

人大代表平時做「潛水員」,責任也不是在他們自身。因為人大代表不會象警察、城管那樣穿著統一的制服,也不用在胸前佩帶著代表證。

當然啦,要給各級人大代表們發統一制服,太浪費納稅人的錢財,這個辦法既行不通也沒有必要。讓人家把代表證掛在胸前,會被人指責為顯擺,也會給代表們的出行帶來不便。

人大代表要密切聯系人民群眾,這是《代表法》所規定的。但我想,如果出現人大代表不主動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問題,有沒有什麼辦法讓人民群眾主動密切聯系他們呢?也就是說,既使有人大代表想做「潛水員」,由於有人民群眾主動密切聯系,他們也不好意思再潛在水裡了。

我以為,不讓人大代表們平時做「潛水員」,在他們當選為人大代表後,應向社會公開他們所在單位和辦公聯系電話。但人大代表都是兼職,人民群眾總是密切聯系,也會影響到人大代表本職工作。要讓他們做好兼職代表工作,又不影響到他們本職工作,設立各級人大代表工作日接待制度,也許是最好的一個辦法。有了人大代表工作日接待制度後,人大代表可以輪流到接待室上班,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批評。

人大代表不論是直選,還是間接選舉產生,權利都來自於選民(人民),有責任和義務聽取選民的呼聲。

按照《代表法》規定,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證進行視察,人大常委會每年也會組織幾次代表視察活動。但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到底有多少人大代表會持代表證單獨去視察?又有多少人大代表主動去密切聯系所在選區的人民群眾呢?

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視察活動,不僅時間有限,隊伍還很龐大。每到一地視察,視察單位早有安排,這能了解多少真實情況,接觸多少人民群眾?

在現行的體制之下,要為人大代表權利的行使,單獨設立工作接待制度,估計難度和阻力會很大。表面上的反對意見,有可能會是「增加了國家財政支出」。

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各級黨委、政府、人大常委會、司法機關、行政部門都設立了信訪機構。為了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能否請人大代表輪流去信訪部門值班,與信訪人員一道接待來訪的人民群眾?

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應當要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人大代表只有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才能了解到真實的社情民意,才能提高參政議政水平,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才會有針對性。不了解人民的呼聲和疾苦,不與人民保持密切聯系,提出「廢除非法同居概念」、「三八婦女節應改為三八女人節」這一類的議案,也就不足為奇了。

E. 人大代表聯系群眾的案例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國家的行政內機關、審判機關容、檢察機關等都有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授予它們分別行使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政府、法院。檢察院必須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它監督。人民和政府、法院、檢察院分工不同、責任不同,但它們的根本目標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為人民服務。

F. 如何加強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建設

1.進一步擴大直選范圍。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不斷推進,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和部署,我們有理由相信,現在進一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有了更加扎實的群眾基礎和實踐基礎,也有了更加堅定的政治理論自信和執政自信。實踐也證明,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比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與人民群眾聯系面更廣,人民群眾的認同感更強。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52.93%的被調查對象主張「進一步擴大直接選舉范圍」。鑒於此,可以考慮由湖南省選舉的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提出有關議案或建議,根據黨中央「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原則,將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范圍先行擴大到設區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並在經濟、政治、文化相對發達的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轄市進行省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試點。通過試點,循序漸進,穩步推動直接選舉范圍的擴大,最終達到各級人大代表一律直接選舉的目標。
2.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差額選舉的實施,相對於1953年開始的等額選舉是一次巨大進步,為選舉人依法行使選舉權提供了選擇餘地,在對候選人的選擇上形成了相應的競爭機制。介紹和公布代表候選人情況、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區選民見面並回答提問等制度,提高了代表選舉的民主程度,調動了人民群眾參加選舉的積極性,增強了人民當家作主的責任感,同時提高了候選人(代表)與選舉人(群眾)的關聯度。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主要是要細化選舉法第三十一條關於選舉委員會「公布」代表候選人基本情況的規定,明確規定有關公布的渠道或方式,如媒體、網路等平台和張榜、印發紙質資料等,以便於選民了解候選人情況。要完善選舉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在直接選舉中,允許公民通過合法途徑自薦為代表候選人,並允許候選人在選舉委員會組織其與選民見面時發表競爭演說、作出陳述和履職承諾;在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中,允許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聯名的選民、代表向全體選舉人介紹所推薦的候選人的情況,允許候選人借用視頻等網路平台,按照統一要求向有關選民小組或代表小組會議乃至代表團會議進行自我介紹
3.進一步優化代表結構。密切代表與群眾的聯系,要求優化代表結構,保證有更多的基層群眾進入代表的行列。現行選舉法的相關規定,仍然存在著張德江委員長指出的「不可執行和不可操作」問題,難以有效保證代表結構的優化。現行代表的分類和選舉後各方面代表的結構、比例不科學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前一輪換屆選舉後,湖南省基層代表比例有所上升,但絕對佔比依然偏低,離人民群眾的願望還有較大差距。從問卷調查結果看,73.87%的被調查對象主張「進一步擴大基層代表比例」,而持此觀點的基層群眾佔了75.49%。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有關工作機構研究解決以下三個相互關聯的問題:
一是科學劃分和定義代表結構。劃分和定義代表結構應當符合當代中國實際和選舉工作需要。可以借鑒中科院歷時三年於2001年完成的《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中關於十大社會階層劃分的成果,將代表結構劃分為九類,各類及其范圍是:(1)國家與社會管理者代表;(2)經理人員代表;(3)私營企業主與個體工商戶代表;(4)專業技術人員代表;(5)辦事人員代表;(6)產業工人代表;(7)農業勞動者代表;(8)商業、服務業員工代表;(9)其他代表,指無固定職業人員。其中,4至8類按選舉法用語可統稱為「基層代表」。此外,按選舉法規定還有四類代表:即婦女代表;少數民族代表;歸僑代表;軍人代表。他們與上述九類代表在代表結構劃分上不重復。(原作者:湖南省完善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研究課題組)二是依法確定各類代表比例。在分配代表名額時,應當依照選舉法規定,提高基層代表、婦女代表比例,保證少數民族代表、歸僑代表比例,適當安排軍人代表,降低其他代表比例,做到科學確定各類代表所佔比例,且不搞交叉計算。建議基層代表(指產
業工人、農業勞動者、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和商業、服務業員工代表)應不低於50%、婦女代表應不低於23%,其他代表的比例,應在依法安排少數民族代表、歸僑代表及軍人代表的名額外,酌情予以安排。
在具體分配代表名額時,應當考慮黨派因素,可根據換屆選舉有關文件精神,明確各類代表中的中共黨員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成員的比例。
三是實行分類差額投票選舉。參照解放軍單獨選舉的做法,以代表結構的劃分為標准,按照依法分配的各類代表名額和依法確定的各類代表名額的差額數,分類進行投票選舉,以保證代表結構優化。
4.進一步完善提名機制。優化代表結構,增加基層代表,需要改進現行代表候選人提名推薦機制:一是切實保證兩個法定提名主體(一個是單獨或聯合提名代表候選人的政黨、團體,一個是聯名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的選民或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將現行做法,即先拋出政黨、團體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供選民或代表醞釀、協商,再由選民或代表依法聯名提出新的候選人的做法,改為將兩個法定提名主體依法提出的候選人同時交選民或代表醞釀、協商,在此基礎上依法確定正式候選人並進行投票選舉。二是兩個法定提名主體應當根據各類代表應選名額數和差額數,依照法定程序分別提出含有應選數和差額數的代表候選人。三是當依法提出的各類或某類代表候選人人數超過該類代表候選人差額數的最高限額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通過反復醞釀、協商甚至預選來確定正式候選人,而不應事先內定或私下做工作來確定「陪選人員」。
(二)完善代表聯系群眾工作機制
1.健全代表接訪和走訪群眾制度。代表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和上門走訪群眾,是一些地方創新閉會期間代表活動方式,探索代表聯系群眾、服務群眾路徑的有益嘗試。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認為應當「建立健全代表接訪、走訪群眾制度」的佔78.11%,有超過八成的基層群眾表達了這一願望。可以通過出台規范性文件,建立一套全省通行的制度,明確規定:湖南省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接待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的人民群眾來訪,每個月應不少於一次;直接選舉的代表到原選區走訪人民群眾,每個季度應不少於兩次;間接選舉的代表到原選舉單位走訪人民群眾,每個季度應不少於一次。接訪和走訪,主要是聽取和收集群眾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和要求。代表應當在有關代表聯絡機構的協助下,認真分析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並作出相應的回應:有的可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依法提出,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辦理;有的可由代表聯絡機構及時轉交並負責督促有關機關和單位辦理;有的則需要向群眾作有關法律或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對於轉交有關機關和單位辦理的意見與要求,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辦理,並與有關代表進行溝通,聽取代表意見,半個月內答復代表,代表在收到答復後一個星期內應當向群眾反饋。
2.完善代表專題調研和視察制度。專題調研和視察是法律規定的代表在閉會期間的主要活動,也是代表密切同人民群眾聯系的一個重要方式和途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產生了廣泛而積極的影響,但仍需在實踐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以進一步增強其實效:⑴為尊重代表主體地位、發揮代表主體作用,出台規范性文件,明確代表的專題調研和視察活動原則上由代表小組自行安排,選題由代表自行確定,改變過去過多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包辦」組織的做法。專題調研一般應由代表本人主動提出選題,由各代表小組集體研究後按照法律規定開展;視察活動亦主要由各代表小組自行組織,有關的代表聯絡機構做好協調服務工作。⑵嚴格執行代表法關於代表視察的規定,通過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或者出台規范性文件,細化視察規定,規范視察行為,確保代表參加統一安排的視察時須依法「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確保代表能依法「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確保代表視察時「不直接處理問題」。⑶修改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賦予代表在專題調研報告中或者視察報告中所提意見和建議,與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同樣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辦理,並向群眾反饋。⑷修改省有關地方性法規,量化關於代表專題調研和代表視察的規定,如明確規定代表在一屆任期內參加專題調研應不少於3次,參加集中視察應不少於4次。
3.落實代表列席會議和參加活動制度。建議進一步修改代表法,主要是將柔性要求改為剛性規定,增強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防止隨意性。應當考慮量化有關規定,增加規定:在一屆任期內,間接選舉的代表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不得少於一次,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大會議不得少於三次,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不得少於一次;直接選舉的代表列席原選區有關會議不得少於四次。同時,增加規定:代表在列席會議時,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或提出建議,確保發言充分反映民意,並遵守會議議事規則。
(三)完善代表聯系群眾保障機制
1.加強代表聯絡機構組織建設。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健全代表聯絡機構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代表聯絡機構建設、完善代表聯絡機構功能、發揮代表聯絡機構作用指明了方向。代表聯絡機構作為代表履職服務的機構,要適應新時期新任務新要求,不僅要按照代表法規定,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可靠的參謀服務保障,而且要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為代表聯系群眾做好優質服務。建議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報請省委研究,切實加強全省各級人大代表聯絡機構建設,進一步明確機構職責、加強機構編制、配足配強人手、保證工作經費;其中,尤其對縣級人大常委會的代表聯絡機構建設要加強。同時,要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在人大設立代表聯絡機構」的要求,將湖南省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統一更改為本級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使之成為專門委員會,以便於更直接更有效地為代表聯系群眾、履行職責提供服務保障。(原作者:湖南省完善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研究課題組)2.加強代表聯系群眾場所建設。建議湖南省認真總結提煉湘西自治州和長沙市等地的做法,借鑒外省的經驗,在全省統一建設代表聯系群眾場所,即:在縣一級建立「代表聯系群眾工作室」,在農村鄉鎮和城市街道一級建立「代表聯系群眾工作站」(如有必要,也可在園區、社區或村裡建立「代表聯系群眾工作點」),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均以工作室或工作站(點)為聯系群眾相對固定場所。縣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應當在同級黨委領導下,為工作室或工作站(點)選配熟悉或熱心代表服務工作的兼職工作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專門工作人員,並組建志願者團隊,為代表開展聯系群眾工作做好服務。工作室或工作站的主要功能應當是:定期接待群眾來訪,集中研究和處理來訪群眾所提意見;收集並向群眾反饋意見處理結果;匯集代表個別走訪群眾情況並研究處理意見;研究擬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統一規定工作室或工作站(點)建設標准,工作室或工作站(點)可以與現有代表活動室等場所相結合,但須區分各自功能、張掛各自牌匾、明確各自規程。
3.加強代表聯系群眾經費保障。代表聯系群眾是一項持續的、長期的工作,沒有一定的物質條件是難以為繼的。建議各級財政在按法律要求逐步增加代表活動經費的同時,撥出一定專項經費,用於代表聯系群眾場地、設備等基礎建設,並嚴格保證專款專用。
(四)完善代表聯系群眾監督機制
1.建立健全代表信息公開制度。代表聯系群眾,首先要保證群眾知曉代表、認可代表,暢通聯系渠道。據我們以「是否認識並了解您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的人大代表」為題,對部分人大工作者和基層群眾所作的問卷調查,表示「認識並非常了解」的只有45.62%,表示「認識但不太了解」的有45.13%,另有9.25%則表示「不認識也不了解」。可見人們對身邊人大代表的知曉度是不高的。從另一項問卷調查結果看,包括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和基層群眾在內,有高達75%的被調查對象主張「建立代表信息公開制度」。這充分說明,公開代表信息是大多數人的共同期盼。應當根據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實際,在全省建立統一的代表信息公開制度,以便全省各級一體遵循、規范運作。間接選舉的代表由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按姓氏筆畫公布,直接選舉的代表由所在地的縣級人大常委會按選區公布。公布的代表信息,原則上應當包括代表的姓名、性別、聯系方式、供職單位(無供職單位的可公布其常住地);代表信息應當在所在行政區域中適當地點公開,並通過當地報紙、電視、官網等主流媒體公布。這樣,便於群眾聯系,也便於群眾監督,實現代表與群眾的無縫對接。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向有關代表書面告知公開代表信息的有關規定。如有不願意公開其基本信息的,有關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建議其辭去代表職務,也可以向該代表的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通報。
2.建立健全代表履職公開制度。為有效實現群眾的監督,保證代表履職特別是會議期間的工作能夠依法真實代表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利益,當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利益與人民的整體利益不一致甚至發生矛盾沖突時,又能夠做到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建議建立健全代表履職公開制度。可以考慮借鑒省人大常委會連續三屆對任命新一屆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進行現場直播的經驗,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合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出台規范性文件,由電視、廣播和官網及時公布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及時報道代表參加審議、表決和選舉等情況,便於群眾及時了解代表履職情況;
同時,探索代表對某些議題行使表決權時實行記名的辦法,以確保代表按照人民的意願行使職權。
3.建立健全代表履職登記制度。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研究並統一印製適用全省各級的人大代表履職登記簿(本)。代表在完成履職登記後應當及時交由所在代表小組組長簽字。省、市(州)人大代表的履職登記情況,分別由其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負責匯總綜合,並報該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縣級人大代表和鄉鎮人大代表的履職登記情況,分別由縣級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和鄉鎮人大主席負責匯總綜合,並統一交由所在縣(市區)的人大常委會備案。代表的履職登記情況備案以後,由各該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代表履職情況,應當作為連任提名的重要參考。
4.建立健全代表述職評議制度。代表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述職即報告履職情況,並接受評議,是代表接受群眾監督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形式。完善這一監督制度應當堅持依法、可行、務實原則。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或指導市(州)、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制定述職評議的程序和測評項目。這里需要明確幾點:
一是代表述職的內容應是代表的履職情況,即代表法規定的「(會議期間的)代表工作和(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情況。
二是聽取代表述職並對其進行評議的對象應是選舉人。也就是說,間接選舉的代表向原選舉單位的代表述職並接受其評議,而不能像有的地方那樣,向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述職和接受其評議;直接選舉的代表則是向原選區選民述職並接受其評議。
三是參加述職的范圍須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確定,即對於因工作需要由上級政黨、團體提名而當選的代表,只要求其按時向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提交履職情況書面報告;對於其他代表,則應當規定其面對面地報告履職情況,「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評議。
四是述職評議的時段宜實行年度述職評議制,即代表在任期內於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書面述職並接受評議。
五是述職評議的組織應由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全權負責,即由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負責做好述職評議大會的各項准備和會務組織工作,引導選舉人對代表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議和測評;述職評議情況可通過網路、媒體或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5.建立健全代表退出機制。代表退出機制,指的是代表不再具有代表資格或代表身份,對代表來說是一種頗具威懾作用的處置機制。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主張「強化代表退出機制」的人大代表佔57.43%,人大工作者佔69.51%,基層群眾佔64.69%。也就是說,有近六成的被調查對象希望強化代表退出機制。依照代表法規定,代表可以辭去其代表職務;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按照不同的情形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或者終止其代表資格。據調查,這些規定中有兩個規定還需進一步明確:一是在代表任期內,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法定情形消失後,「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的規定需要細化,明確「恢復」的操作程序。二是「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的規定需要完善。「兩次會議」是指一屆任期內連續的兩次人大會議,還是指一屆任期內任意的兩次人大會議,法律規定的指向還不明確。實踐中,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人大會議的情形不多,比較多的是未經批准多次缺席會議期間的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及分組討論。為此,建議全國人大進一步修改代表法,或者由省人大常委會先行修改省實施代表法辦法,從嚴細化此項規定。同時,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代表履職與代表退出的因果關系,進一步增強選舉人對自己選出的代表的監督力度,可以考慮增加規定:代表不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執行代表職務的,不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參加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不主動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的,不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和接受評議或測評不合格的,可以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或者建議其主動提出辭去代表職務,也可以由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依法予以罷免。

G. 如何加強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

一、加強和完善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工作的重要意義

人大的最大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只有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覺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加強和完善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工作,是提高代表履職能力的迫切要求。人大代表實行的是兼職制度,代表平時的本職工作和社會活動都比較多,現行法律對人大代表如何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僅作了原則性規定規定,選民和原選舉單位對代表聯系人民群眾也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監督機制,出現個別代表聯系人民群眾不夠主動、對社會熱點問題不夠關注、對人民群眾的需求不夠了解、所提的議案、建議質量不夠高等問題。加強和完善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要對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密度與廣度、內容與效果等作出相應規定,對於密切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增強人大代表的民主法治理念和依法履職意識,提高履職的自覺性具有積極的作用。

加強和完善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工作,是暢通民意訴求的有效途徑。建立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制度,開展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活動,是代表依法履職,關注民生,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通過各種方式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廣泛接觸基層,多渠道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不僅使人民群眾的要求得到及時的表達,也為政府的決策和改進工作提供廣泛、真實的信息。特別是在政府部門擔任一定職務的人大代表經常性地深入基層,積極開展調查研究,認真聽取群眾呼聲,積極收集群眾意見,認真解釋政策法規,推進解決實際困難,有利於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加強和完善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人大代表是人民群眾的代言人,建立長期有效的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制度,可以使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更加規范有序,可以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更信服的方式傳遞給社會,也可以使黨和政府更大程度地傾聽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訴求,從而更好地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形成全社會人民群眾和諧相處的良好局面。

二、創新工作,不斷豐富和完善代表與人民群眾聯系的內容與方式

在工作中,多數人大代表與群眾聯系的意識較強,但是形式單一,范圍狹窄,有的只限於本單位、本系統,導致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呼聲不夠的問題還普遍存在。加強代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人大常委會必須創新思維,完善機制,創造條件,拓寬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聯系的渠道,尤其要圍繞代表執行職務的內容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如圍繞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參加調查、視察、工作評議、執法檢查等內容,深入實際向群眾做調查,徵求意見。要堅持向人民群眾學習的原則,把聯系人民群眾同本職工作結合進行,虛心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

人大代表應該怎樣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在工作中,我們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代表集中或單獨走訪。代表當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訪選民,徵求群眾的意見,這是代表聯系人民群眾最便捷的方式。如人代會前要求代表根據會議議題的內容走訪人民群眾,徵求意見。人代會後,發放會議宣傳提綱,向人民群眾傳達人代會精神。同時,我們還安排專題走訪,如就城鄉社會養老保險、老城區改造、廉租房建設等問題,組織代表專題走訪人民群眾,形成情況匯總,及時向政府部門進行反饋。二是舉行人大代表聯系座談會。為使代表執行好職務,各代表小組每年組織召開2—3次部分代表聯系群眾的座談會,就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門座談,了解情況,聽取群眾意見建議,更好地指導人大代表開展視察和審議工作。三是加強代表活動的規范化建設。視察、調查、檢查是代表在閉會期間執行職務、聯系群眾、傾聽群眾呼聲的重要方式。為此,我們十分重視和加強代表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先後制定和完善了代表組學習、調查視察、聯系選民、請假等一系列制度,明確了代表組長、副組長的職責,做到了代表組年初有計劃,活動前10天書面通知,活動中有考勤、有記錄,活動後有總結,立卷歸檔。這些措施和制度的實施,使代表活動日趨規范,聯系人民群眾的人數、質量得到了有效保證。四是邀請代表參加縣人大常委會舉行的視察活動,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府兩院」召開的會議等等,使代表更多、更好地了解掌握政情,及時與群眾聯系溝通,同時對掌握的社情民意及時向政府反映,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傳,架起政府與群眾聯系的「橋梁」。

三、創新機制,突出代表與人民群眾聯系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聯系,必須不斷加強聯系的針對性,增強聯系的實效性,充分反映民意,貼近民生,為人民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充分發揮權力機關同人民群眾密切聯系的「紐帶作用」。近年來,我們結合「創先爭優」活動和「三送」活動(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的開展,從機制建設入手,改進工作作風,創新工作方法,有力地推動了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的深入開展。

建立制度,規范活動。縣人大常委會建立了主任接待日制度,每月安排2天時間由主任或副主任輪流接待來訪代表或群眾;常委會領導與鄉鎮人大工作聯系點制度,每位領導分別聯系2-3個鄉鎮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系人大代表制度,每位組成人員聯系5-10名縣人大代表。鄉鎮人大普遍建立了代表聯系選民制度,組織開展代表接待選民日、代表進社區活動,打開了聽取選民意見的「綠色通道」。 從2012年起,我縣在各級人大代表中廣泛開展「推進振興發展,建設生態、和諧、富裕、幸福安康的新安遠·人大代表在行動」主題活動,與「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全覆蓋常態化工作緊密結合,全縣1000多名各級人大代表認真開展調研,為經濟社會發展獻計獻策,提出意見建議200多條,為群眾辦好事實事1000餘件,使代表與群眾之間構建起更加開放、互動、暢通、緊密的關系。

真心服務,注重實效。人大代表經常深入選區和選舉單位,了解社情民意,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建議,是最重要的「民意資源」。近年來,我縣人大代表不斷提高聯系活動質量,提交了許多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問題等方面的議案和建議,形成了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既使民情民意向上暢達,更讓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2011年換屆以來,縣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議158件,95%被承辦部門採納落實,這些建議大多是通過與群眾聯系,廣泛聽取意見後整理形成的,如:煙葉產業發展、工業園區建設、交通環境整治、老城區改造、廉租房建設、新城區建設等,人大代表對這些建議的辦理給予高度關注,對這些事關民生的重點工作的順利推進起到了重要作用,這些問題的解決或政策的出台,既為群眾帶來了直接的利益和實惠,也極大地調動了廣大代表開展聯系群眾活動的積極性。

H. 人大代表應如何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

加強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歷來是我們黨和各級政府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也是人大代表工作的內在要求,是人大代表的天職。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這一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他們大都工作、生活在基層,與廣大人民群眾朝夕相處,心心相映,聯系密切。通過人大代表,既可以使黨的方針、政策及時傳達貫徹到廣大群眾中,做到上情下達;又可以使黨和國家及時了解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呼聲,熟悉社情民意,做到下情上達。
人大代表必須時刻牢記人民的重託,以群眾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求為根本,密切與群眾的聯系,做親民代表。
1、選好人大代表,從源頭上保證代表紮根選民。代表素質如何,能否代表廣大選民的意願,直接影響到整個一屆人大的整體工作水平和代表與選民的關系。因此,在換屆選舉中打好基礎,選出素質良好、具有較強責任意識、能夠充分代表選民意志的人大代表顯得十分重要。
2、建立工作規范,從制度上保證代表密切聯系選民。建立規章制度,要求代表必須保持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並接受其監督。同時對代表反映的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意願要求及時研究處理,支持代表履行職務,為代表工作提供服務。用制度加強和規范了代表工作,促進了代表主動深入選區、深入群眾,履行代表職責。
3、拓展活動載體,從機制上促進代表傾聽群眾意見。努力拓展代表活動載體,豐富代表活動內容,使代表通過各種活動,積極聯系人民群眾,充分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建議,同時了解「一府兩院」工作,督促、幫助和支持「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還要制訂好年度活動計劃,圍繞黨的中心工作、人大常委會的年度工作重點、依法治區的要求,結合代表的工作實際和選民關心的「熱點」問題認真開展代表活動。並且加強對代表履行職務和開展代表活動的宣傳力度,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代表活動所取得的成效和代表活動在三個文明進程中的影響力,進一步提高代表認真履行職務、發揮代表作用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4、組織代表述職,從程序上加強選民對代表的監督。代表述職主要包括:(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推進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2)依法行使代表職務的情況;(3)聯系選民,反映社情民意,為民辦實事的情況;(4)督促和協助政府推動工作的情況;(5)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帶頭奉獻,發揮模範作用的情況。開展代表向代表述職活動,可以督促人大代表主動深入到選民當中去,保持與選民的密切聯系,從根本上扭轉一些代表只顧做好本職工作,不積極履行代表職務的消極狀況,使代表真正感受到了民意的壓力,從而增強做好代表工作的動力。同時,由於選民有了監督自己選出的代表的渠道,也使選民們感受到了當家作主的權利,進一步增強了民主意識。

I. 人大代表如何密切聯系群眾

各級人大代表是由選區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選派到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本選區或者本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還規定,代表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這就是說,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除了有組織的活動之外,還可以以其他方式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

代表可以採取座談、走訪等方式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代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進行走訪,或者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了解和聽取人民群眾有什麼意見和要求。召開座談會,可由代表小組召集,也可以通過代表原選舉單位、選區或者代表工作單位,以及農村中的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召集。一些地方的代表還搞了接待日活動,接受詢問等。

代表還可以利用現代傳媒等手段密切聯系人民群眾。隨著代表活動的開展,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代表運用先進的網路技術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是一個趨勢,而且目前也具備了這樣的條件。代表可以利用代表電子信箱、人大網站、熱線電話等多種形式,聽取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了解社情,收集民意。這不僅增加了渠道,而且溝通也更快捷。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有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這就包括了反映在聯系人民群眾過程中,了解到的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代表法還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會閉期間,根據統一安排,開展調研等活動;組成代表小組,分工聯系選民,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代表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的活動無論採取什麼方式進行活動,其目的都是在於真實地了解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願,都要講求實效、求真務實。人大代表在與人民群眾聯系中,了解到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或者法規以及有關方針、政策的意見後,應當負責任地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部門反映,並主動幫助有關部門出主意、想辦法。對於其中的一些不合適的意見和要求,或者不了解的問題,代表應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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