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政審一定要原工作經歷表現證明嗎,有合同和離職證明不行嗎
不行。
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只能證明此前的勞動關系建立和解除(終止),不能反映以往的經歷和表現,審查機構要求原工作單位提供相關證明的要求是合理的。您可以找原工作單位協商,幫您出具相關書面材料,以利於您通過政審。
如果是在私企工作,人事關系和檔案是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代理的,可以找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幫助出具相關證明,或者在人事檔案的履歷表在詳細填寫經歷和評價。
(1)編工作經驗要離職證明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政審的流程:
一、考生填寫《考生情況登記表》
確定自己進入了考察,考生要向招考單位提交網上下載的《考生情況登記表》,表格中,需要如實填寫本人思想政治、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的基本情況,及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等方面的內容,便於政審人員考察了解。
二、考察小組對考生進行組織考察
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地方有關政府的人事、組織部門,派兩人以上的一個考察小組,到考生所在單位(學校),召集同事(同學),領導(老師)等有關人員,以及考生本人,進行座談或個別面談的方式。通過與人交談,來了解考生各方面的現實情況,並聽取大家對考核對象的意見。
對應屆畢業生的考察,要聽取所在院校班系、畢業分配辦公室等意見,查看學生檔案,還會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員的單位或街道,了解他們的現實表現及歷史情況,通過查檔,了解社會關系是否清楚。
對社會其他人員的考察,要向考生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派出所、居(村)委會等了解情況,查閱考生檔案,並由其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個人表現的證明材料;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員有無違法犯罪情況,了解清楚有無海外關系,由派出所出具證明意見。
三、審核考察結果和寫出考察報告
考察結束後,考核小組會根據考察情況,按照考核標准進行測評,並寫出考察報告,提出考察結果意見。最後由考核工作班子審核,再集體研究後確定考核結果。
並由用人單位負責通知被考核者本人,決定是否錄用。公務員招考的考察和政審期一般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審對象名單之日起計算。
事業單位政審考核流程:
1、組織准備。有關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根據考核任務,組成考核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核實施方案,落實工作人員,組織若干考核小組。考核小組必須有兩名以上人員組成,並須經必要的培訓。
2、考察。各考核小組分赴有關單位對被考核人進行考察。考察一般採取查閱檔案、聽取所在單位領導或組織情況介紹、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
考核小組根據考察情況,按照考核標准進行測評,並寫出考察報告,提出考察結果意見。考察報告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被考核人的情況,並附必要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求有證明人簽字或加蓋有關單位公章。
3、審核。考核工作班子審核考核小組提出的考察報告和考核結果意見,集體研究後確定考核結果,並由用人單位負責通知被考核者本人,並作為決定是否錄用的重要依據。
㈡ 報考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中社會工作經歷怎麼填崗位沒有要求工作經驗,我暫時也開不出離職證明。
社會工作經歷需連續,完整填寫各階段工作經歷,並註明起止年月版,工作單位,職位(或具權體工作內容),待業經歷也需填寫,學生兼職和社會實踐不填寫。
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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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每年公務員考試的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都是大致不變的,可以多注意一下當地的人事考試信息網,在上面會及時更新報名通知。提早做好報名准備,以免耽誤考試。
考試結束之後1個月左右,可以到報名網址查詢自己的成績,包括成績和排名,有的還會直接把進入面試名單整理出來,如果自己在面試范圍之內,就要開始准備面試了。
面試要著正裝,而且要文明禮貌,答題的時候聲音響亮,尊重主考官,可以先思考好再回答,但是時間不宜太長,因為面試時有時間規定的,如果思考時間過長,會影響答案的完整性的。
㈢ 一年多沒上班,簡歷工作經歷作了假,現在入職要離職證明。該怎麼整
人還是要誠信的,可以跟現有公司溝通一下,實話實說,如果不接受那也沒辦法,把簡歷修改成實際的繼續找。
㈣ 企業都要以前單位的離職證明嗎
一般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比較強的單位,對新招用的員工都要查看是否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證明,這種單位是比較規范的。但現在有不少企業對這要求並不嚴格,有的只是問問而矣。有的企業在招用員工時強調要招用有工作經驗的員工,這對於沒有工作經驗的求職者來說是個麻煩事。我認為:作為求職者善意的撒謊是可理解的,但不要造假,尤其是書面的證明文件,一當被用人單位識破,就有可能認為此人品質上有問題,嚴重一點就是違法了。供參考,祝你好運。
㈤ 單位面試要離職證明 怎麼開
關於應聘新單位時要求出具離職證明的問題,這是看具體情況而定的。因為有些公司要求,有的不要求。
由於前一家單位不給開證明又不能提供以前單位停保的證明,建議找一找當時離職的申請單,一般申請單上有公司人事部蓋章和相關領導審批的,如果不給開離職證明,離職申請也是一項證明。
離職證明的作用: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員工離職時,可向原單位人力資源部申請開具離職證明,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通常企業的離職手續中,都會有一個出具離職證明的程序。離職證明是指員工離職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工作期限、受雇職位、已經離職等信息的證明。
企業收取離職證明,可防範新錄用員工與原單位仍然存在勞動糾紛,並受到勞動糾紛的牽連。所以,離職證明最重要的信息是告訴新僱主,本人已與原單位無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㈥ 您好,請問您是HR嗎現在新單位要我提交離職證明,但是我的簡歷多寫了一個月的經驗,
不會的,只是走個流程而已,HR也不會這么閑,問題不大,找人弄個離職證明就行啦
㈦ 我去應聘下一家單位,工作經驗的每一份離職證明都需要嗎
一般只需提供上一家單位的離職證明。證明你和其它單位無勞動關系。
㈧ 離職證明做了假,被新應聘的單位查出來了,這樣會不會對我有什麼影響啊
根據刑法第280條的規定,偽造、塗改、買、賣或竊取,搶奪或破壞官方文件,證書或者國版家機關印章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組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編工作經驗要離職證明擴展閱讀:
離職證明造假風險:
1、即使憑假假證明你被錄取了,新單位也會在你交社保時發現你的社保截止日期和你的辭職
認證日期不符。
2、一般來說,僱主會對重要職位進行背景調查。一個電話會告訴你真相。
3、工作人員也會懷疑你的正直。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㈨ 謊稱有1年工作經驗,應聘上的單位要求出示原單位離職證明!怎麼辦!
:)我建議還是不要說謊吧,直接把實情說出來,你有實踐經驗,技術面試版關也已經過了。
當然真話有可能給權你加分也有可能讓你丟掉工作機會,但總好過做假提心吊膽,而且如果他們有一天知道了你的實情,那對你的誠信度就會大打折扣了。
㈩ 很短的工作經歷,還需要離職證明嗎
很短的工作經歷,如果已經記錄在檔案,還是需要離職證明的。
新單位要求當事人出具原來單位的離職證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當事人離職證明已經丟失,原來公司又不肯補辦,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一、繼續與原單位協商溝通,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出具該證明是單位的義務。但是如果單位已經出具,當事人不慎丟失,那麼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再次出具。本來,再次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單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當事人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與單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離職時有不妥之處,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是否自己有不妥之處,必要時給予補救,取得單位諒解,以順利解決該難題。
二、如果經過溝通協商,原單位依然不肯補充出具的,屬於單位惡意或者有過錯的,甚至違法的,可以通過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的方式,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或者處理,或者到社保咨詢是否已經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備案,通過備案來解決該情況證明。
三、以上仍然不能解決問題,可以與目前單位說明情況,或者當事人自己書面提出聲明,由現在准備接納的單位來處理,聲明可以按照如下範文提出:
聲明書(範文)
本人與X年X月X日在XXX單位離職,已經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一切相關離職手續,XXX單位已經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現已不慎丟失。
本人目前處於無業狀態,如有不實之處,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特此聲明
聲明人:XXX 年月日
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