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面試上了一個事業單位編外的工作
我認為你先在編外干著,積累工作經驗,沉澱一段時間,再思考人生的規劃。僅供參考,希望幫到你。
㈡ 機關,事業單位的那麼多編外聘用人員怎樣解決
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可以和編外聘用人員建立兩種關系,一種是簽訂聘用合同,建立聘用關系。另一種是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建立聘用關系的,不屬於勞動爭議的范疇,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簡單的說就是領導想讓你走就讓你走,不受任何法律制約。當然,你也可以自己辭職,不受任何法律制約。
建立勞動關系的,則屬於勞動爭議的范疇,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單位簽訂合同,就是合同里的待遇。合同到期重新考慮簽還是不簽。
所以,外聘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的爭議,因簽訂合同的不同,而導致性質的不同。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2)事業單位編外假工作經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14種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㈢ 考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經驗造假可以嗎
資格審查、政治審查都是由招考機關進行操作的,政審時有可能會到單位進行調查內走訪,建議您還容是不要造假。公務員招考只要報名的時候你審核通過了,筆試、面試時你就沒有顯示你個人經歷和身份的東西了,只是一個考生號,筆試面試通過後政審體檢。政審只是看你個人過去有沒有犯罪或者參加反動組織的記錄,你提交的材料是不是真實,不會管你跳槽幾次的。到了政審這關是不會淘汰人的,一比一錄取,除非你有政審規定的不能錄取的情況。
公務員考試錄取只看筆試面試分數,報名審核、政審和體檢都是程序性的,只要你符合他們的招錄要求就一視同仁,不會像公司企業招聘那樣憑主觀印象看了簡歷判斷要不要你的,更不會因為你過去跳槽頻繁來否定你。相反,如果你偽造簡歷,那麼後果很嚴重,直接不錄取。
㈣ 事業單位兩年相關工作經驗可以造假嗎我報名表上寫了兩段工作經歷,
要去這兩家公司來開工作證明源,第一個公司我其實只待了半年,那報名表上寫了工作兩年,應該沒什麼關系,不過,造假也應該完美,你要把前後畢業工作的時間算精度了只能關鍵時間上不要有漏洞有遺漏和重復,,還有是否會要求你去原單位蓋章?如果前面單位出來,休息了一段時間,那段時間算上去比較准,……這樣吧,你去原公司,找開證明的搞下關系,幫你蓋個章,總可以搞定吧
㈤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能算工作經驗嗎
算
到時候看這些的
至少你能在相同情況下優先錄用你。
和我情況差不多。
㈥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考試的工作經驗能造假嗎
不能造假,一般會有審查,一旦被發現,則會記入誠信答案,對你十分不利!不建議這樣做!!
㈦ 事業單位對工作經歷的審核嚴格嗎出入了兩三個月關系大不
嚴格的,事業單位的政審一般都是比較正規的。如果是以社會人員的身份報考的內,至少會去入容職前的最後一個單位了解情況,並且肯定會翻閱檔案。因此,如果虛構的工作經歷是入職前的最後一份工作,那基本可以確定不會錄用你了。
如果虛構的是非最後一份工作,那麼可能不會去政審,但是檔案里應當有配套的記錄,或者有相應的工作合同。如果單位問起為什麼都沒有,可以說是小公司,入職後沒辦理過任何手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㈧ 如果應聘上事業單位編外工作人員,以後還有前途嗎有可能成為有編的嗎有沒有可能
對於只會畫大餅的公司,離開比較好。
㈨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有無帶薪年假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只要工作滿1年以上都具有年假。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無論是否屬於事業單位編制,只要是在正規單位上班滿1年以上的,都必須享受相關的年假,若特殊情況請假超過公民休息時候的,才無法享受相關的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