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有百姓调解吗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发生了很多新变化,主要体现在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类型更加多样、调解难度加大三个方面。”在4月28日上午深圳司法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过去人民调解矛盾纠纷的主体主要是老百姓个人之间的矛盾,现在大量个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同时,以往纠纷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等方面。现在,则呈现出专业性、行业性等特点。此外,过去的矛盾纠纷基本通过讲情理的方式进行调解。如今,有很多法律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呈现出量多、标的额大等特点。
那么,面对新时代的新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如何有效开展呢?对此,刘振宇认为,这需要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专业素质能力,具有与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相适应的政策水平、法律素养和知识储备。人民调解工作要本着群众的事群众办、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不上交,真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刘振宇具体介绍说,“面对新时代矛盾纠纷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首先,我们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把“枫桥经验”精神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遵循,在新形势下不断发展创新。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好《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和调解技能。三是进一步完善调解体制机制。充分运用并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在不同类型的调解组织之间要建立联调联动联防机制。四是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在总结以往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得到更快捷、更普惠、更优质的调解服务。”
2. 如何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1、强化业务培训,用知识来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2、注重人才库建设,优回化人员结构来提答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3、组织开展音像教学,通过模拟案例调处来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4、参与民事审判旁听,从观摩中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5、深入基层一线调研,用实践来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3. 谈谈在实生活中如何运用法律正确处理领里纠纷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有一个和谐稳定、邻里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而要创造这么一个环境,除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要做好人民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赋予了非同寻常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方面。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下。互相谅解,自己解决矛盾纠纷,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人民调解把大量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即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人民调解还通过调解纠纷,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符合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解决社会纠纷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国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日本颁布了《民事调解法》、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
历经几千年,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依然存在,而且纠纷的特点更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共建和谐,减少上访及刑事犯罪,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963年,诸暨市枫桥镇创建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43年的试点、推广,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期枫桥经验,其内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人与人之间,特别是农村的邻里之间在生活、生产和工作当中没有矛盾、不发生纠纷是不现实的,发生了矛盾和纠纷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通过调解,互相谅解,求和,化解矛盾,促进团结。
× 村一位近80岁的老妇陈某,早年丧偶,生有三个儿子,在成家后各自单过,他们关系可谓是:一家亲人,四方邻里。后因涉及拆迁,三个儿子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和街道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当事人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调解人员总是笑着对他们说“打官司是你们的权利,我们无权干扰,不管你们是通过调解,还是诉讼,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母子、弟兄对簿公堂,今后见面还有笑脸吗?老人多次来乡司法所,村调解主任总是陪扶进来,司法所的同志一边端水泡茶,一边说理劝导,经过街道、村二级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他们终于感动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难解的家庭纠纷,二级调解组织先后调解了近10次,经过1个半月,终于圆满解决,弟兄几个两次到调解员家上门致谢。
****同志指出:“依法治国要与依德治国相结合”,依德治国就是要以讲道德、讲文明、讲团结、讲和气的氛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但是近年来,某些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了减少信访案件和重复、越级上访量,确保考核不扣分,乌纱不受潮,存在着一个误区,在调处纠纷、处理农民各类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采取简单化和有意识地把纠纷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引导他们对簿公堂,当然从工作程序上来讲也是合法的,同时也履行了职责,但仔细想想,农村邻居两家,或兄弟两个、或父子两代、或同宗亲友为了一道墙、一间房、一块地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家里放着一份判决书,那可要伤害多少人的心,结多少年的冤。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需要呕心沥血。今年六月四日下午四点,“叮铃铃”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正在值班的古城司法所赵允辉同志拿起电话。原来是水海村村支书赵开厚打来的,“你们司法所快来人,我村水东组赵东喜放火烧麦茬烧死赵开叶家1000棵杨树苗,眼看就要发生流血事件,你们快来。”赵允辉挂上电话向刘继红所长简要地汇报一下,两人骑摩托车迅速赶往现场。双方纠集各自家族几十人在现场吵吵嚷嚷,剑拔弩张,眼看一场械斗就要发生。刘所长一下摩托车就大声喊:“大家千万不要干傻事,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触犯法律要受到制裁的,你们双方要相信,司法所是会公正地处理这起纠纷的!”看到双方情绪稳定下来,司法所同志经过了解才知,原来赵东喜与赵开叶两户是同村邻居,双方在本小组南有一块名叫“金地”的承包地是相连的,赵东喜种的是小麦,赵开叶育的意杨树苗。赵东喜用大型联合收割机收的小麦,由于麦茬较深,就放火烧麦茬。由于突然起风,火借风势,两三米的火苗飞窜,救不下来,烧毁了相邻地界赵开叶的意杨树苗,造成1000多棵树苗受损。一个要赔,一个不愿赔,双方家族人员又掺合进来,人多嘴杂,矛盾越来越大!司法所同志及时收集证据,又找来村干部及双方信得过的家族代表,陪着司法所刘继红、赵允辉两位同志到地里一棵一颗核对损毁的小树苗数字。由于树苗地密不透风,人在树苗地一时就汗流浃背。两人没有说一句怨言,认真核对出的数字,1382棵。刘所长又通知来林业站技术员张来权。张来权核出了具体的钱款数。通过深入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自愿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双方签好字已是夜里十一点了。第二天,司法所的两位同志又骑车到现场回访,看到双方和好如初。赵东喜正用抽水机从机井里抽水帮赵开叶浇地呢。双方看到他们,都赶紧跑过来,一把握住刘所长的手说:“谢谢你们了,没有你们及时感到,我们两家早就家败了。”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融洽社会关系、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机制,发挥了独特作用。它与“对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后遗症小”的优势,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讼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呢?
一是要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54年,198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国务院出台了《人民调解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历经几代人的努力,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消除阻碍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人民调解在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营造融洽的社会关系、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的具体要求。所以,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二是要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局限于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而目前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基本上没有专职调解员,大部分调解员都是村、居和乡镇街道的干部兼任。一些企业和市场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于多方面因素不能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作用。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调解组织都是挂牌调委会,名存实亡。因此,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村、居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设立专职调解员,村、居小组和企业、市场一般以建立调解小组和设立调解联络员为妥。
三是要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运行的调解机制大部分是纠纷当事人上门请求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工作程序还存在着被动状态。为此,乡镇街道应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辖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摸、梳理、分流,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其中:重特大事件提交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专职调解员调解;可能发生的预见性事件,由村、居调解组织进一步排摸,把握深层次信息,提出化解矛盾意见,为上级决策发挥参谋作用;一般性的纠纷,由村调解组织、村民小组、企业、市场调解小组或调解联络员调处解决。
四是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农村的一些纠纷除了本村、本组邻里之间发生的以外,还有一些纠份一方当事人涉及外村、外乡镇或本辖区以外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异地纠纷往往比较疑难和复杂,也容易引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因此,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纠纷发生后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和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五是要提高调解员素质,树立为民服务宗旨。素质偏低是目前调解组织、调解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基层的各类矛盾纠纷、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也明显增多,而且具有更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才能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法规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所以要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调处各类纠纷的本领。
六是要落实调解经费,加强硬件建设。目前,调解经费不足、硬件设施简陋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的调解工作。因此,基层政府要确保调解经费的落实,有条件地配备传真机、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基本设施。同时还要制定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把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好做实。
4. 除了枫桥经验以外还有什么经验
还有材料经验,来自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和推广各种经验所写的文字材料。是党政军机关应用材料写作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文体。用于大会发言、表彰评比、宣传印发或以文件形式转发。经验材料写作属于应用写作范畴。
我们虽然难以像毛泽东这样把过渡句写得天衣无缝,但应尽量力求自然,如“虽然取得了成绩,但还要继续努力。一要,二要”等,就属于自然过渡。
切题的技巧。从哪里下笔,进入题目,也是有技巧的。这方面可分为:由现实问题切题;由思想认识切题;由实践启示切题;由情况介绍切题。
5. 关于民事诉讼法调解制度的几个问题急急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则有四处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增设“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两司法调解制度,将“人民调解制度”与《人民调解法》配套,分别转为适用《人民调解法》和增设“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具体内容是:
一是删去了第16条(原条文内容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二是在修改为第121条(原第11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22条,即增设了“诉前调解”制度:(增加条文内容为: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三是在修改为第132条(原第11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即增加了受理后分别处理的规定。其中增加条文的第(二)项内容为:“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作为增设的第122条关于诉前调解制度的补充,即又增设了“庭前调解”制度。
四是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的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为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增加条文内容为:第194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济南等一家法律顾问李荣凯
李主任还在交警队、岔路街、等地设有法律咨询、调解岗位。
7. 接访工作经验做法
第一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州一名信访接待人员,千万要端正自己的姿态,第二,把我解放中的细节重要,如对方怒气冲冲的潜在投诉的情况,你需要的不是和对他对着干,第三做好来访记录,认真倾听对方反映的诉求,做好来访人信息,联系方式,入职投诉的时间点,也是男人清醒的地方诉求并适当的答复座位,适当的答复是只无锡上机刺激,应当长结石。
8. 为什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1963年,浙江诸暨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回解决,实现捕人少答、治安好”的“枫桥经验”。50多年来,“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展现出历久弥新的时代魅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进入新时代,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需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枫桥经验”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创造的宝贵经验和有效机制,必须坚持、发展并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使之永葆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