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浅谈人大如何密切联系群众
一、把体现民意取向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人大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如何更加充分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加真实地反映人民要求,不仅是人大工作的职责,也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科学选题,问需于民。改变过去“关起门”来定议题的办法,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真正把群众反映突出、意见较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吸纳上来。要开门议政,问计于民。进一步拓宽群众直接参与人大工作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计划,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邀请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群众代表参加,请他们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实现公众对人大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参与。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增强人大履职的透明度,在新闻媒体上开办人大工作宣传栏,丰富和完善人大网站信息发布的范围,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把依法有效履职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关键。人大工作的本质,就是替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如何通过更加有效地履职,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正是人大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价值所在。要突出一个“准”字。坚持发展与民生并重,不仅要高度重视事关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发展规划等工作,还要持续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使人大工作与发展大局紧紧相扣,与群众呼声息息相应。要抓好一个“实”字。坚持依法履职与跟踪问效并重,对那些经济社会发展中推进难度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工作和问题,综合运用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方式,适时启用询问等监督手段,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实效,得到实惠。要突出一个“新”字。坚持实践与创新并重,针对影响工作实效和薄弱环节、群众满意度不高的工作方式,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进一步探索更加切合人大制度本质要求,更加顺应群众意愿,更具活力和成效的履职方式。
三、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核心。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实践,其实质就是密切联系群众、着力为人民服务的过程。推进信息公开,让代表真正融入群众中去。实行代表信息公开,采取发放代表联系卡、开展代表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组织代表与群众见面座谈等多种方式,使代表深入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想。抓好建议办理,让代表说话管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段时期群众呼声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建议办得好不好,落得实不实,不仅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也是检验代表履职成效的重要标尺。要抓督办,重视那些正在解决的、需跨年度才能落实的意见建议的跟踪回访;要敢问责,制定出台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办法和问责制度;要建机制,着力构建人大、政府、承办部门和人大代表多方联运和合力督办工作机制,通过办中跟踪督促、办后追踪问效这样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使代表建议落到实处,有始有终。积极搭建平台,让代表履职的渠道更便捷。加强对代表小组的联系指导,积极搭建代表履职的新载体,每年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就事关全区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约见“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活动。
B. 如何处理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
(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内研究整理,根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或者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以审议意见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形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规定提出。
(三)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分析处理工作机制,协助代表梳理分析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四)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切实提高办理实效,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社会关切的,还应当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
C. 人大代表怎样做到密切联系群众
人大代表要做到密切联系群众
需要到群众中去
了解群众的切实需求
D. 如何让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
我们的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我们的人大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
从委员长的讲话中,我们知道人大代表原来就生活在人民的中间,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
我感到困惑的是,除了在各级人大会议期间,能从电视新闻报道中看到代表们的身影,在平时为何总难以见到人大代表们呢?是人大代表工作太忙了?还是在茫茫人海中我们没有把人家认出来?
人大代表平时做“潜水员”,责任也不是在他们自身。因为人大代表不会象警察、城管那样穿着统一的制服,也不用在胸前佩带着代表证。
当然啦,要给各级人大代表们发统一制服,太浪费纳税人的钱财,这个办法既行不通也没有必要。让人家把代表证挂在胸前,会被人指责为显摆,也会给代表们的出行带来不便。
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这是《代表法》所规定的。但我想,如果出现人大代表不主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问题,有没有什么办法让人民群众主动密切联系他们呢?也就是说,既使有人大代表想做“潜水员”,由于有人民群众主动密切联系,他们也不好意思再潜在水里了。
我以为,不让人大代表们平时做“潜水员”,在他们当选为人大代表后,应向社会公开他们所在单位和办公联系电话。但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人民群众总是密切联系,也会影响到人大代表本职工作。要让他们做好兼职代表工作,又不影响到他们本职工作,设立各级人大代表工作日接待制度,也许是最好的一个办法。有了人大代表工作日接待制度后,人大代表可以轮流到接待室上班,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人大代表不论是直选,还是间接选举产生,权利都来自于选民(人民),有责任和义务听取选民的呼声。
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人大常委会每年也会组织几次代表视察活动。但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到底有多少人大代表会持代表证单独去视察?又有多少人大代表主动去密切联系所在选区的人民群众呢?
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活动,不仅时间有限,队伍还很庞大。每到一地视察,视察单位早有安排,这能了解多少真实情况,接触多少人民群众?
在现行的体制之下,要为人大代表权利的行使,单独设立工作接待制度,估计难度和阻力会很大。表面上的反对意见,有可能会是“增加了国家财政支出”。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行政部门都设立了信访机构。为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能否请人大代表轮流去信访部门值班,与信访人员一道接待来访的人民群众?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应当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人大代表只有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才能了解到真实的社情民意,才能提高参政议政水平,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才会有针对性。不了解人民的呼声和疾苦,不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提出“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三八妇女节应改为三八女人节”这一类的议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E.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案例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内机关、审判机关容、检察机关等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授予它们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政府、法院。检察院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和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工不同、责任不同,但它们的根本目标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
F. 如何加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建设
1.进一步扩大直选范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我们有理由相信,现在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有了更加扎实的群众基础和实践基础,也有了更加坚定的政治理论自信和执政自信。实践也证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比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面更广,人民群众的认同感更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52.93%的被调查对象主张“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鉴于此,可以考虑由湖南省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有关议案或建议,根据党中央“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先行扩大到设区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并在经济、政治、文化相对发达的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进行省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试点。通过试点,循序渐进,稳步推动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最终达到各级人大代表一律直接选举的目标。
2.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差额选举的实施,相对于1953年开始的等额选举是一次巨大进步,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余地,在对候选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介绍和公布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区选民见面并回答提问等制度,提高了代表选举的民主程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同时提高了候选人(代表)与选举人(群众)的关联度。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主要是要细化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关于选举委员会“公布”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的规定,明确规定有关公布的渠道或方式,如媒体、网络等平台和张榜、印发纸质资料等,以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情况。要完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允许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自荐为代表候选人,并允许候选人在选举委员会组织其与选民见面时发表竞争演说、作出陈述和履职承诺;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允许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联名的选民、代表向全体选举人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允许候选人借用视频等网络平台,按照统一要求向有关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乃至代表团会议进行自我介绍。
3.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要求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有更多的基层群众进入代表的行列。现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着张德江委员长指出的“不可执行和不可操作”问题,难以有效保证代表结构的优化。现行代表的分类和选举后各方面代表的结构、比例不科学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前一轮换届选举后,湖南省基层代表比例有所上升,但绝对占比依然偏低,离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较大差距。从问卷调查结果看,73.87%的被调查对象主张“进一步扩大基层代表比例”,而持此观点的基层群众占了75.49%。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解决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一是科学划分和定义代表结构。划分和定义代表结构应当符合当代中国实际和选举工作需要。可以借鉴中科院历时三年于2001年完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中关于十大社会阶层划分的成果,将代表结构划分为九类,各类及其范围是:(1)国家与社会管理者代表;(2)经理人员代表;(3)私营企业主与个体工商户代表;(4)专业技术人员代表;(5)办事人员代表;(6)产业工人代表;(7)农业劳动者代表;(8)商业、服务业员工代表;(9)其他代表,指无固定职业人员。其中,4至8类按选举法用语可统称为“基层代表”。此外,按选举法规定还有四类代表:即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军人代表。他们与上述九类代表在代表结构划分上不重复。(原作者:湖南省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研究课题组)二是依法确定各类代表比例。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当依照选举法规定,提高基层代表、妇女代表比例,保证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比例,适当安排军人代表,降低其他代表比例,做到科学确定各类代表所占比例,且不搞交叉计算。建议基层代表(指产
业工人、农业劳动者、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商业、服务业员工代表)应不低于50%、妇女代表应不低于23%,其他代表的比例,应在依法安排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及军人代表的名额外,酌情予以安排。
在具体分配代表名额时,应当考虑党派因素,可根据换届选举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各类代表中的中共党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的比例。
三是实行分类差额投票选举。参照解放军单独选举的做法,以代表结构的划分为标准,按照依法分配的各类代表名额和依法确定的各类代表名额的差额数,分类进行投票选举,以保证代表结构优化。
4.进一步完善提名机制。优化代表结构,增加基层代表,需要改进现行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机制:一是切实保证两个法定提名主体(一个是单独或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一个是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或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将现行做法,即先抛出政党、团体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供选民或代表酝酿、协商,再由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新的候选人的做法,改为将两个法定提名主体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同时交选民或代表酝酿、协商,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并进行投票选举。二是两个法定提名主体应当根据各类代表应选名额数和差额数,依照法定程序分别提出含有应选数和差额数的代表候选人。三是当依法提出的各类或某类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该类代表候选人差额数的最高限额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反复酝酿、协商甚至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而不应事先内定或私下做工作来确定“陪选人员”。
(二)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
1.健全代表接访和走访群众制度。代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上门走访群众,是一些地方创新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方式,探索代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路径的有益尝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应当“建立健全代表接访、走访群众制度”的占78.11%,有超过八成的基层群众表达了这一愿望。可以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一套全省通行的制度,明确规定:湖南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接待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来访,每个月应不少于一次;直接选举的代表到原选区走访人民群众,每个季度应不少于两次;间接选举的代表到原选举单位走访人民群众,每个季度应不少于一次。接访和走访,主要是听取和收集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应当在有关代表联络机构的协助下,认真分析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作出相应的回应:有的可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有的可由代表联络机构及时转交并负责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办理;有的则需要向群众作有关法律或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转交有关机关和单位办理的意见与要求,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与有关代表进行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半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在收到答复后一个星期内应当向群众反馈。
2.完善代表专题调研和视察制度。专题调研和视察是法律规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也是代表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个重要方式和途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但仍需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以进一步增强其实效:⑴为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代表的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原则上由代表小组自行安排,选题由代表自行确定,改变过去过多地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包办”组织的做法。专题调研一般应由代表本人主动提出选题,由各代表小组集体研究后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视察活动亦主要由各代表小组自行组织,有关的代表联络机构做好协调服务工作。⑵严格执行代表法关于代表视察的规定,通过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出台规范性文件,细化视察规定,规范视察行为,确保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视察时须依法“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确保代表能依法“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确保代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⑶修改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赋予代表在专题调研报告中或者视察报告中所提意见和建议,与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同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并向群众反馈。⑷修改省有关地方性法规,量化关于代表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的规定,如明确规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参加专题调研应不少于3次,参加集中视察应不少于4次。
3.落实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制度。建议进一步修改代表法,主要是将柔性要求改为刚性规定,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防止随意性。应当考虑量化有关规定,增加规定:在一届任期内,间接选举的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得少于一次,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不得少于三次,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得少于一次;直接选举的代表列席原选区有关会议不得少于四次。同时,增加规定:代表在列席会议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确保发言充分反映民意,并遵守会议议事规则。
(三)完善代表联系群众保障机制
1.加强代表联络机构组织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完善代表联络机构功能、发挥代表联络机构作用指明了方向。代表联络机构作为代表履职服务的机构,要适应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不仅要按照代表法规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可靠的参谋服务保障,而且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为代表联系群众做好优质服务。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研究,切实加强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责、加强机构编制、配足配强人手、保证工作经费;其中,尤其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联络机构建设要加强。同时,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的要求,将湖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统一更改为本级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使之成为专门委员会,以便于更直接更有效地为代表联系群众、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原作者:湖南省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研究课题组)2.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场所建设。建议湖南省认真总结提炼湘西自治州和长沙市等地的做法,借鉴外省的经验,在全省统一建设代表联系群众场所,即:在县一级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室”,在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一级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站”(如有必要,也可在园区、社区或村里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点”),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均以工作室或工作站(点)为联系群众相对固定场所。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应当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为工作室或工作站(点)选配熟悉或热心代表服务工作的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组建志愿者团队,为代表开展联系群众工作做好服务。工作室或工作站的主要功能应当是: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集中研究和处理来访群众所提意见;收集并向群众反馈意见处理结果;汇集代表个别走访群众情况并研究处理意见;研究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统一规定工作室或工作站(点)建设标准,工作室或工作站(点)可以与现有代表活动室等场所相结合,但须区分各自功能、张挂各自牌匾、明确各自规程。
3.加强代表联系群众经费保障。代表联系群众是一项持续的、长期的工作,没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是难以为继的。建议各级财政在按法律要求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的同时,拨出一定专项经费,用于代表联系群众场地、设备等基础建设,并严格保证专款专用。
(四)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监督机制
1.建立健全代表信息公开制度。代表联系群众,首先要保证群众知晓代表、认可代表,畅通联系渠道。据我们以“是否认识并了解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人大代表”为题,对部分人大工作者和基层群众所作的问卷调查,表示“认识并非常了解”的只有45.62%,表示“认识但不太了解”的有45.13%,另有9.25%则表示“不认识也不了解”。可见人们对身边人大代表的知晓度是不高的。从另一项问卷调查结果看,包括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和基层群众在内,有高达75%的被调查对象主张“建立代表信息公开制度”。这充分说明,公开代表信息是大多数人的共同期盼。应当根据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实际,在全省建立统一的代表信息公开制度,以便全省各级一体遵循、规范运作。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按姓氏笔画公布,直接选举的代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按选区公布。公布的代表信息,原则上应当包括代表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供职单位(无供职单位的可公布其常住地);代表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中适当地点公开,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官网等主流媒体公布。这样,便于群众联系,也便于群众监督,实现代表与群众的无缝对接。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向有关代表书面告知公开代表信息的有关规定。如有不愿意公开其基本信息的,有关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也可以向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通报。
2.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公开制度。为有效实现群众的监督,保证代表履职特别是会议期间的工作能够依法真实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当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与人民的整体利益不一致甚至发生矛盾冲突时,又能够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建议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公开制度。可以考虑借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届对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进行现场直播的经验,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出台规范性文件,由电视、广播和官网及时公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及时报道代表参加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情况,便于群众及时了解代表履职情况;
同时,探索代表对某些议题行使表决权时实行记名的办法,以确保代表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职权。
3.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并统一印制适用全省各级的人大代表履职登记簿(本)。代表在完成履职登记后应当及时交由所在代表小组组长签字。省、市(州)人大代表的履职登记情况,分别由其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负责汇总综合,并报该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登记情况,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乡镇人大主席负责汇总综合,并统一交由所在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的履职登记情况备案以后,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代表履职情况,应当作为连任提名的重要参考。
4.建立健全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即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是代表接受群众监督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形式。完善这一监督制度应当坚持依法、可行、务实原则。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或指导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述职评议的程序和测评项目。这里需要明确几点:
一是代表述职的内容应是代表的履职情况,即代表法规定的“(会议期间的)代表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情况。
二是听取代表述职并对其进行评议的对象应是选举人。也就是说,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的代表述职并接受其评议,而不能像有的地方那样,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述职和接受其评议;直接选举的代表则是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其评议。
三是参加述职的范围须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确定,即对于因工作需要由上级政党、团体提名而当选的代表,只要求其按时向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交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对于其他代表,则应当规定其面对面地报告履职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评议。
四是述职评议的时段宜实行年度述职评议制,即代表在任期内于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书面述职并接受评议。
五是述职评议的组织应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全权负责,即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负责做好述职评议大会的各项准备和会务组织工作,引导选举人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和测评;述职评议情况可通过网络、媒体或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5.建立健全代表退出机制。代表退出机制,指的是代表不再具有代表资格或代表身份,对代表来说是一种颇具威慑作用的处置机制。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主张“强化代表退出机制”的人大代表占57.43%,人大工作者占69.51%,基层群众占64.69%。也就是说,有近六成的被调查对象希望强化代表退出机制。依照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辞去其代表职务;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按照不同的情形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或者终止其代表资格。据调查,这些规定中有两个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一是在代表任期内,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需要细化,明确“恢复”的操作程序。二是“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需要完善。“两次会议”是指一届任期内连续的两次人大会议,还是指一届任期内任意的两次人大会议,法律规定的指向还不明确。实践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大会议的情形不多,比较多的是未经批准多次缺席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及分组讨论。为此,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修改代表法,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先行修改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从严细化此项规定。同时,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代表履职与代表退出的因果关系,进一步增强选举人对自己选出的代表的监督力度,可以考虑增加规定:代表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代表职务的,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不主动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的,不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和接受评议或测评不合格的,可以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或者建议其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也可以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依法予以罢免。
G. 如何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一、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大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迫切要求。人大代表实行的是兼职制度,代表平时的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都比较多,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如何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也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出现个别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不够主动、对社会热点问题不够关注、对人民群众的需求不够了解、所提的议案、建议质量不够高等问题。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要对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密度与广度、内容与效果等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大代表的民主法治理念和依法履职意识,提高履职的自觉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是畅通民意诉求的有效途径。建立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开展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是代表依法履职,关注民生,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接触基层,多渠道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不仅使人民群众的要求得到及时的表达,也为政府的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广泛、真实的信息。特别是在政府部门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大代表经常性地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呼声,积极收集群众意见,认真解释政策法规,推进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建立长期有效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可以使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规范有序,可以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更信服的方式传递给社会,也可以使党和政府更大程度地倾听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从而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形成全社会人民群众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二、创新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内容与方式
在工作中,多数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的意识较强,但是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有的只限于本单位、本系统,导致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不够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人大常委会必须创新思维,完善机制,创造条件,拓宽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尤其要围绕代表执行职务的内容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围绕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参加调查、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内容,深入实际向群众做调查,征求意见。要坚持向人民群众学习的原则,把联系人民群众同本职工作结合进行,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
人大代表应该怎样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在工作中,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代表集中或单独走访。代表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选民,征求群众的意见,这是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最便捷的方式。如人代会前要求代表根据会议议题的内容走访人民群众,征求意见。人代会后,发放会议宣传提纲,向人民群众传达人代会精神。同时,我们还安排专题走访,如就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老城区改造、廉租房建设等问题,组织代表专题走访人民群众,形成情况汇总,及时向政府部门进行反馈。二是举行人大代表联系座谈会。为使代表执行好职务,各代表小组每年组织召开2—3次部分代表联系群众的座谈会,就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门座谈,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更好地指导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审议工作。三是加强代表活动的规范化建设。视察、调查、检查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方式。为此,我们十分重视和加强代表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和完善了代表组学习、调查视察、联系选民、请假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了代表组长、副组长的职责,做到了代表组年初有计划,活动前10天书面通知,活动中有考勤、有记录,活动后有总结,立卷归档。这些措施和制度的实施,使代表活动日趋规范,联系人民群众的人数、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四是邀请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视察活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府两院”召开的会议等等,使代表更多、更好地了解掌握政情,及时与群众联系沟通,同时对掌握的社情民意及时向政府反映,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架起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
三、创新机制,突出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必须不断加强联系的针对性,增强联系的实效性,充分反映民意,贴近民生,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作用”。近年来,我们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三送”活动(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的开展,从机制建设入手,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有力地推动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制度,规范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主任接待日制度,每月安排2天时间由主任或副主任轮流接待来访代表或群众;常委会领导与乡镇人大工作联系点制度,每位领导分别联系2-3个乡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每位组成人员联系5-10名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普遍建立了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组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代表进社区活动,打开了听取选民意见的“绿色通道”。 从2012年起,我县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广泛开展“推进振兴发展,建设生态、和谐、富裕、幸福安康的新安远·人大代表在行动”主题活动,与“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全覆盖常态化工作紧密结合,全县100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开展调研,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提出意见建议200多条,为群众办好事实事1000余件,使代表与群众之间构建起更加开放、互动、畅通、紧密的关系。
真心服务,注重实效。人大代表经常深入选区和选举单位,了解社情民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是最重要的“民意资源”。近年来,我县人大代表不断提高联系活动质量,提交了许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问题等方面的议案和建议,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既使民情民意向上畅达,更让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11年换届以来,县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158件,95%被承办部门采纳落实,这些建议大多是通过与群众联系,广泛听取意见后整理形成的,如:烟叶产业发展、工业园区建设、交通环境整治、老城区改造、廉租房建设、新城区建设等,人大代表对这些建议的办理给予高度关注,对这些事关民生的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问题的解决或政策的出台,既为群众带来了直接的利益和实惠,也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代表开展联系群众活动的积极性。
H. 人大代表应如何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历来是我们党和各级政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人大代表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人大代表的天职。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大都工作、生活在基层,与广大人民群众朝夕相处,心心相映,联系密切。通过人大代表,既可以使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广大群众中,做到上情下达;又可以使党和国家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熟悉社情民意,做到下情上达。
人大代表必须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以群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为根本,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做亲民代表。
1、选好人大代表,从源头上保证代表扎根选民。代表素质如何,能否代表广大选民的意愿,直接影响到整个一届人大的整体工作水平和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因此,在换届选举中打好基础,选出素质良好、具有较强责任意识、能够充分代表选民意志的人大代表显得十分重要。
2、建立工作规范,从制度上保证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建立规章制度,要求代表必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其监督。同时对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意愿要求及时研究处理,支持代表履行职务,为代表工作提供服务。用制度加强和规范了代表工作,促进了代表主动深入选区、深入群众,履行代表职责。
3、拓展活动载体,从机制上促进代表倾听群众意见。努力拓展代表活动载体,丰富代表活动内容,使代表通过各种活动,积极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了解“一府两院”工作,督促、帮助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还要制订好年度活动计划,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重点、依法治区的要求,结合代表的工作实际和选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开展代表活动。并且加强对代表履行职务和开展代表活动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代表活动所取得的成效和代表活动在三个文明进程中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代表认真履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组织代表述职,从程序上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代表述职主要包括:(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2)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情况;(3)联系选民,反映社情民意,为民办实事的情况;(4)督促和协助政府推动工作的情况;(5)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带头奉献,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开展代表向代表述职活动,可以督促人大代表主动深入到选民当中去,保持与选民的密切联系,从根本上扭转一些代表只顾做好本职工作,不积极履行代表职务的消极状况,使代表真正感受到了民意的压力,从而增强做好代表工作的动力。同时,由于选民有了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的渠道,也使选民们感受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进一步增强了民主意识。
I. 人大代表如何密切联系群众
各级人大代表是由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还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这就是说,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除了有组织的活动之外,还可以以其他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代表可以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代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走访,或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人民群众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召开座谈会,可由代表小组召集,也可以通过代表原选举单位、选区或者代表工作单位,以及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召集。一些地方的代表还搞了接待日活动,接受询问等。
代表还可以利用现代传媒等手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随着代表活动的开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代表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是一个趋势,而且目前也具备了这样的条件。代表可以利用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情,收集民意。这不仅增加了渠道,而且沟通也更快捷。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这就包括了反映在联系人民群众过程中,了解到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法还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闭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活动,其目的都是在于真实地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都要讲求实效、求真务实。人大代表在与人民群众联系中,了解到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或者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后,应当负责任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并主动帮助有关部门出主意、想办法。对于其中的一些不合适的意见和要求,或者不了解的问题,代表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