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宗教事務局佛教司局長有幾位
首先您的闡述概念有問題
國家宗教事務局,顧名思義最高的就是局長兼任黨組書記回,而你卻問宗教局下答設機構的司的局長,就算是司也是司長,司怎麼會有局長?
國家宗教局【沒有佛教司】,宗教局機構下設業務共四司,分別名為:
業務一司,業務二司,業務三司和業務四司
其中,業務一司承辦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導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事務進行管理。
現在國家宗教局領導班子為:
王作安局長、黨組書記
蔣堅永副局長
張樂斌副局長
陳宗榮副局長
業務一司班子:
目前業務一司沒有正司長, 國家宗教事務局黨組2015年4月27日決定,劉威同志已擔任其他職務,免去其國家宗教事務局業務一司司長職務。
現在業務一司的副司長為:唐愛華 李寒穎
以上信息均可直接瀏覽【國家宗教事務局】官網網站。
㈡ 國家宗教事務局這單位如何
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行政單位,副部級,待遇較好,隱性權力很大。就在後海。免費游覽世界各地宗教名勝
㈢ 國家宗教事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什麼級別
國家宗教事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屬於正廳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3)國家宗教管理局張爽個人簡歷擴展閱讀
國家宗教事務局黨的職責:
1,研究宗教理論和國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2,起草宗教事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和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3,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4,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5,指導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6,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7,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宗教事務局
㈣ 國家宗教局管理條例
宗教政策是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內由,也有信仰那種宗容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由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由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簡單的來說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這就是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㈤ 查國家宗教局網站有關出家人名單怎麼查
沒有漢傳佛教出家人的資料庫,只有寺觀教堂的
㈥ 國家宗教事務局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會合並嗎
您好,兩者的職能是不一樣的,所謂「雷同」只是部分職能交叉,在我對當今政策的理解,國家層面為了保障少數民族、保障宗教自由是不會將兩個不同的機構合並的。鄙人陋見,望海涵。
㈦ 國家宗教事務管理局柳司長
最近在UC小說全搜裡面看《完美世界》……每天都有更新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宗教事務局的機構職責
(1)研究宗教理論和國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回析,提出處理宗教答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2)起草宗教事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和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3)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4)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5)指導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6)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7)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宗教事務局的歷史沿革
1950年,政抄務院決定在文化教育委員會下設宗教問題研究小組。
1951年,在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下設了宗教事務處。
1954年,國務院成立時設立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開始列入國務院序列。
1975年,國務院發文撤銷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1979年,國務院決定恢復設立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1998年3月,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更名為國家宗教事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