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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招聘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3 05:09:36

Ⅰ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條例解答2

依法加強人事管理 提高事業單位管理效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答二
北京大學法學院 葉靜漪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台是運用法治手段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我國人力資源和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治理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促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設,提高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效能,聚集人才、用好人才,從而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都具有重要意義。
貫徹落實《條例》有三個需要注意的方面:
第一,應當從事業單位改革的高度把握《條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條例》全面貫徹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項部署,圍繞用人機制轉化,初步建立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規體系。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這是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條例》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規體系的龍頭和核心,注重系統性,掃除制度盲點。為了轉化用人機制,實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條例》完善了聘用制度,進一步將聘用制度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以專章規定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為事業單位以崗用人、以崗管人提供了依據;完善了公開招聘、競聘上崗制度,健全了考核、培訓、獎懲、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制度等,以法律形式為事業單位延攬人才、提高工作人員積極性建立了保障;加強了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條例》的出台,對實現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體制、完善的用人機制和完備的政策法規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應當從法律體系的視角把握《條例》與單行人事立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關系。在事業單位改革進程中,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及實施意見(2006)、《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2005)、《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2002)及《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199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和《人事爭議處理規定》(2007年)等,各級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也出台了大量相關細則。這些單行人事立法多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制定,其效力低於《條例》。如果與《條例》規定發生抵觸的,應當適用《條例》。同時,《條例》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立法的核心,注重體系性、原則性,具體內容有賴單行人事立法填充。在與《條例》不發生抵觸的情況下,已出台的單行人事立法繼續有效。例如,對於聘用合同的期限,《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定:「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該規定與《條例》不抵觸,繼續有效。
從法理上講,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與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分別由《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等調整,二者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但是,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又存在立法上的密切關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是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對於《條例》沒有做出特殊規定的內容,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例如,《條例》規定了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制度,未規定、且未禁止雙方協商解除聘用合同,此時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又如,《條例》第十九條提及了聘用合同的依法終止,但並未就終止的情形做出規定,此時就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三,應當從發展完善的視角把握《條例》與事業單位法律改革的關系。一是,我國事業單位實行人事管理制度,其在用人機制、管理體制、激勵機制等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實現人事管理制度與勞動關系制度的有效銜接,是我國建設統一人力資源市場的緊迫課題,也得到了廣大群眾的高度關注。從法律角度攻克這一難題,一要注重公平,理順工資和福利待遇、退休和養老待遇問題等;二要促進流動,實現不同用人機制下人才的多向交流,破除阻礙人員流動的體制性障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條例》設專章規定了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事宜,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並要求「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實施法定工時休假制度;實施法定退休和社會保險制度。這些規定為事業單位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有待相關部門制定操作性規范加以落實。
二是,《條例》在完善人事爭議處理方面邁出了步伐,後續改革應當跟進。《條例》設專章規定了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完善了申訴、仲裁、訴訟相互聯系的爭議處理制度體系。今後可從兩個方面跟進改革:一是推進人事爭議調解的制度化、法治化。調解是解決人事爭議最為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一些地方已經出台規定,建立專門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規范調解程序。應在國家層面適時對人事爭議調解做出統一規定。二是加強對於人事爭議審判的指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納入訴訟范圍。《規定》僅有三條,各地法院雖然也出台了一些審判指導文件,但是對人事爭議審判的指導意義有限。《條例》規定了人事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要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接。今後可根據《條例》要求,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統籌勞動人事爭議審判機制,完善我國人事爭議訴訟制度。

Ⅱ 行政事業單位用人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已經2014年月2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Ⅲ 事業單位公開考試試聘用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發文單位: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溫政辦〔2006〕220號
發布日期:-12-30
執行日期:2006-12-3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溫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業單位人員素質,根據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國家人事部令(2005)第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評定為中介類、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除外)補充各類工作人員。

第三條 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必須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內,根據補充崗位的任職條件,採取公開招聘的辦法進行。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用人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公開招聘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聘范圍及條件

第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一般面向本行政區域,也可以面向全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七條 應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崗位所需的學歷、資歷以及專業或技能條件;

4.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年齡條件;

5.具有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方法及方式

第九條 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十條 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可直接予以聘用或任用:

1.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

2.因調整領導班子,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任命的人員;

3.同級同一經費管理形式事業單位之間或財政全額撥款向差額撥款、全額或差額撥款向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流動的人員(不含無行政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向具有行政執法職能事業單位的流動)。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也可以採取在同類人員中通過考試擇優聘用:

1.屬於我市急需引進的高層次或緊缺專業人才;

2.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員;

3.涉密崗位或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崗位的人員。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分為定期招聘與不定期招聘。

定期招聘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一般每年組織兩次。其中,公共科目實行統一聯考;專業科目考試、面試、體檢及考核工作方案,在報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後,可由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參加定期招聘的用人單位應在統一招考前1個月向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報招聘計劃。

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後,由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制定招聘計劃。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招聘方式等內容。用人單位應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內,根據人員結構和崗位空缺情況提出招聘計劃,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定。

2.制定並發布招聘公告。用人單位根據招聘計劃,擬定招聘公告,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定,並在報名開始15天前通過當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公告應當載明招聘單位簡介、招聘崗位、招聘人數、資格條件、招聘辦法、報名和考試時間、內容和范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3.報名及資格審查。報名由用人單位組織,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報名。報名人員的資格審查由用人單位所屬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一崗位的報考人數與招聘計劃數不得低於3:1.

4.組織考試。考試一般分筆試和面試。考試內容主要是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及工作技能。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面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適應實際崗位要求的綜合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按照招聘崗位人數不低於2:1,從高分到低分確定。

5.體檢與考核。參照公務員錄用有關標准執行,特殊崗位須根據崗位性質在招聘公告中設定補充條件。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進行。考核內容主要為擬聘對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體檢與考核由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6.聘用。根據考試、體檢和考核結果,按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擬聘人員,並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由用人單位報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辦理有關進人手續,並簽訂聘用合同。

第五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用人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人員,不得聘用為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第十五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格招聘紀律。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招聘公告規定的條件、程序及要求執行。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規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補充工勤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溫政辦(2000)36號、溫市人(2002)197號文件同時廢止。

Ⅳ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保證新進人員質量,提高事業單位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2005年第6號令)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黑發[2006]1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在編制限額內出現崗位空缺時,補充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竟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是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分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成立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查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鼓勵打破地域和人員身份界限。
第九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四)具備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及考試、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條 省直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省委組織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報省委組織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市(地)、縣(市)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市(地)、縣(市)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至少應在報名前15個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網站及相關媒體上集中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崗位情況、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
(二)應聘人員條件;
(三)招聘的辦法;
(四)考試、考核的時間(限)、內容、范圍,考試的方式及計分方法;
(五)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十六條 應聘同一崗位,報名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原則上不能低於3:1。達不到這一要求的,應減少該崗位的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特殊崗位的招聘,經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七條 考試內容主要是招聘崗位所必須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條 考試科目與方式除國家或省有特殊規定外,一般由用人單位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九條 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對於應聘工勤崗位和某些特殊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二十條 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組織人事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受事業單位或組織考試的部門委託,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組織擬聘人員進行體檢。如果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體檢可在考試、考核前進行。
第二十四條 凡考核或者體檢不符合要求的應聘人員,取消應聘資格。招聘單位可以根據空缺名額,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並根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按照考試成績和體檢結果,依次等額遞補。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六條 對擬聘人員應在單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第二十七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組織人事部門為受聘人員辦理編制、核定工資基金、調(流)動等手續。
受聘人員如系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事業、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依法終止或者解除與原單位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有原單位同意其調(流)動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組織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組織人事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地)組織、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請問如何算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如何界定政審後發事業單位招聘人員通知書

(1) 先搞請招聘公告來中的內源容, 其中會寫本次被招聘人員是否是事業編制內人員;
(2) 如果是事業編制,好, 你通過招聘被錄用了, 還有一個試用期, 最長本科1年\碩士半年\博士3個月; 試用期滿通過考核就會給你轉正定級, 比如助理工程師,這時候你就是正式在編人員了.
(3) 轉正定級手續各個單位做法略有差別,一般有<試用期滿考核情況表>\ <專業技術職稱初次認定表>\<專業技術崗位聘用通知>/個人填寫<幹部履歷表>/<轉正定級工資變更表>等等, 有些事業單位還要辦社會保險關系.
清楚了嗎? 可以追問.

Ⅵ 有沒有關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的管理辦法等文件性的東西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建議您關注內蒙古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我們專的網址是http://www.zgsydw.com/neimenggu/,有該地市事屬業單位最新的招聘信息我們會第一時間發布的。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Ⅶ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規定有哪些

您好,吉林市事業單位招聘公告相應內容:

為滿足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關於全面建立和進一步完善全省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制度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16號)、《關於印發吉林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吉市人社聯發〔2016〕6號)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現將2017年吉林市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計劃

全市納入本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計劃的共1782人。其中,市屬事業單位計劃招聘346人,縣(市)區屬事業單位計劃招聘1436人,具體招聘崗位及其條件詳見《2017年吉林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及資格條件一覽表》(附件1)。

二、報名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3.遵守紀律、品行端正;

4.身體健康,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6月1日至1999年6月1日期間出生)。招聘崗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崗位確定。符合崗位條件的普通高校2017年畢業生報考不受年齡限制,博士研究生報考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年齡計算截止時間均為2017年6月1日(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證為准)。

(二)崗位條件

符合崗位所需要的學歷、學位、專業、戶籍、工作經歷、執業(職業)資格等具體條件,詳見《附件1:2017年吉林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及其條件一覽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公務員考錄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考試組織部門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

3.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

4.全日制在讀的非2017年畢業生(2018年1月1日後取得畢業證、學位證的考生不視為2017年畢業生。同時,全日制在讀的非2017年畢業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學歷、學位報考);

5.現役軍人;

6.「三支一扶」、「大學生村官」、「特崗教師」等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及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未達到現工作地、單位或崗位要求最低服務年限的人員;

7.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四)具備招聘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定向應屆畢業生報考,須徵得定向單位同意。

2.在職人員報考,應徵得有用人許可權部門或所在單位同意。

3.招聘崗位條件要求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其專業技術資格需要符合招聘單位設置的專業技術崗位系列。

(五)迴避情形

應聘人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報考該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或者與單位負責人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開招聘報名、資格審查、繳費確認和下載列印《准考證》等工作均通過網路方式進行。

Ⅷ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如何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管理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財政核撥(撥補)經費的省屬事業單位招聘行內政後勤管理人員、容學生輔導員、教學科研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等公共崗位工作人員和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採取統一組織筆試的辦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財政核撥(撥補)經費的省屬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的考試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考試機構進行,或授權招聘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省人事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指導。經費自給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可以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公開招聘,也可以直接採取考核的辦法進行招聘,由招聘單位自行組織實施,或由招聘單位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實施,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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