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告公司狀告城管
清理戶外亂張貼到底是誰的責任
上虞一家廣告公司狀告城管部門不作為
上虞市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廣告公司狀告「父母官」上虞市城建管理監察大隊(簡稱城管)「不作為」的官司。令人琢磨不透的是,長達5小時左右的庭審,其焦點問題竟是「滿城亂張貼的戶外廣告到底該誰清理?到底是誰的責任?」,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成了這場官司的症結問題。
一紙協議種下了禍根
去年,上虞市飛達廣告公司花了357700 元,競標取得了上虞市城區5處「信息廣告欄」的使用權,結果不僅自己每天得派專人大街小巷地清理亂張貼,到處亂張貼的戶外信息廣告,還讓他每月背負上了5000 多元的虧損額。
令上虞市飛達廣告裝潢公司負責人始終不明白的是「我承包了信息廣告欄,怎麼連清理城區亂張貼的義務也承包了?」。
為此,8月26日廣告公司將上虞市城管推上了被告席,狀告它城市監管不利。
「信息廣告欄」是治理市容頑症有效舉措
「信息廣告欄」是上虞市城管大隊治理戶外廣告亂張貼的「絕招」,按照原大隊長章偉根的說法是「既治理了市容市貌,又能增加單位收入,何樂而不為」。
1998 年,為了有效治理整頓戶外亂張貼廣告現象,上虞市建設局特別批准上虞市城管在城區內,利用基建房、民房牆面,設立5處信息廣告發布專用欄。試用一年後,結果發現其效果並不明顯。
1999 年,上虞市城管又決定投資8萬元,在城區內人流較為集中的鬧市區,製作了5塊「信息廣告欄」,並於當年10月,面向社會對「信息廣告欄」進行公開招標。結果中標的是上虞市盛強信息廣告有限公司,在二年的代理期內,老闆稱「賺了點工資錢」。
清理戶外亂張貼到底是誰的責任
在原告上虞市飛達廣告公司的起訴狀中寫道「協議簽定後,由於被告始終未履行協議第5條第2款(甲方對未經審批擅自張貼戶外廣告紙的行為進行嚴格監察管理,負責查處)約定,致使城區戶外廣告亂張貼情況愈來愈嚴重,直接影響原告信息廣告欄廣告紙張貼。」為此,原告認為,由於被告未履行協議約定,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
在對於上虞市飛達廣告公司《關於要求貴大隊嚴格履行協議義務的函》的《復函》中,明確寫有「來函反映的城區戶外廣告紙亂張貼情況確實存在。但是造成戶外廣告亂張貼情況愈來愈嚴重並不完全是我大隊履行義務所致。根據《上虞市城區信息廣告欄使用權轉讓協議書》第四條第5款規定:『乙方(飛達公司)應負責及時清理城區亂張貼的廣告紙,主動配合甲方對亂張貼行為的查處工作。』」
根據雙方的說法,實在很難說清清理戶外亂張貼到底是誰的責任,這也成了上虞市人民法院一審,雙方委託代理人爭辯的焦點。
這個官司,目前成了上虞市城管部門一件棘手的事情,作為主管部門的上虞市建設局辦公室主任吳紹燦,在接受筆者采訪時曾說,「無論信息廣告欄是否中標,城市環境都應該由城管大隊來抓,居委會的老大爺、老大媽可以管,但一定要城管大隊協助管。」